Page 64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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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37
並不 違 背受託 義務,不 屬 於 擅 自 運用 受託 財產,主要 打擊 的是資產管理機
構的從業人 員利用機構內 部資訊 提前建倉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在中國 屬 於金融法之 新部 門, 但 是在國 外已 有
此 ,在證
近 百 年 之實
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融入大 踐 。由於證券投資基金制度 陸 法 系 之財產法律制度之過 源 於 英 美法 系 的美國,因 程 中亦 必 然 存 在一
些 法律 觀 念和制度層面的 衝突 。 質言 之, 即使 是在法國和 德 國這 些 投資基
金較 發 達 的 傳統 大 陸 法 系 國家,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如 何 與 其大 陸 法 系傳統
相融合,如 何 與 歐盟 證券市場進一 步 融合, 均存 在 著矛盾 和 衝突 。在中
國,由於投資基金 活動 才 處 於 初步 構 建 相關法律 框架 的 階段 ,因 此 , 此 等
矛盾 和衝突 尤為明顯。
首先,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以及 創 業基金之立法 問題存
認 識,
在不同的 乎 已 經得到解 但 隨著 《 證券投資基金法 世 界 各國金融立法, 》 的 頒布 ,在立法 尤 其是金融投資 形 式上 此 一 問
服 務
題似
決 。然而,從
步 融合
,在中國
趨 勢 來看
立法的進一
問題
服 務立法的
和觀念而
已經顯得更為迫切,僅就 立法 ,如 範圍 何 整 合金融投資 言,我們已經輸在起跑線上。
其次, 即使 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 框架 內, 我 們 仍 然面 臨 著 信託 制或公
司制證券投資基金的 選 擇 , 信託 制證券投資基金 顯 然 更易 為 既 有的大 陸 法
系 立法和理 論傳統 相融合, 但信託 制證券投資基金也 存 在 著 交易 成本 偏 高
的特 點 ,其中的法律關 係更 為 複雜 , 監 管 措 施 成本亦 偏 高; 尤 其對於 私 募
基金的 發展 , 形 成一定的 難 度;從各國投資基金立法實 踐來看 , 更多 的立
法是同時 確認 兩種不同的基金 形態 合法 存 在。而中國當前的公司制投資基
金仍然欠缺,在本 來已 經顯得空洞的投資基金立法中 又留下 一大 片空白。
最後,證券投資基金法要 朝 著 什 麼 方向 發展 ? 顯 然金融投資 服 務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