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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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37




                           並不  違 背受託    義務,不     屬 於 擅 自 運用   受託  財產,主要       打擊  的是資產管理機
                           構的從業人     員利用機構內       部資訊    提前建倉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在中國                屬 於金融法之      新部  門,   但 是在國    外已  有

                                                                                         此 ,在證
                           近 百 年 之實
                           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融入大  踐 。由於證券投資基金制度  陸 法 系 之財產法律制度之過  源 於 英 美法  系 的美國,因 程 中亦  必 然 存 在一
                           些 法律  觀 念和制度層面的         衝突  。 質言   之,  即使   是在法國和      德 國這   些 投資基

                           金較  發 達 的 傳統   大 陸 法 系 國家,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如                何 與 其大  陸 法 系傳統
                           相融合,如      何 與  歐盟  證券市場進一        步  融合,   均存   在  著矛盾   和 衝突   。在中
                           國,由於投資基金         活動   才 處 於 初步   構 建 相關法律     框架   的 階段  ,因   此 , 此 等
                           矛盾  和衝突   尤為明顯。
                               首先,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以及                        創 業基金之立法        問題存

                                   認 識,
                           在不同的  乎 已 經得到解  但 隨著  《 證券投資基金法  世 界 各國金融立法,  》 的 頒布  ,在立法  尤 其是金融投資  形 式上  此 一 問
                                                                                             服 務
                           題似
                                            決 。然而,從
                                      步 融合
                                                                                         ,在中國
                                            趨 勢 來看
                           立法的進一
                                                                                    問題
                                                                         服 務立法的
                                                           和觀念而
                           已經顯得更為迫切,僅就            立法  ,如 範圍  何 整 合金融投資  言,我們已經輸在起跑線上。
                               其次,    即使  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           框架  內,   我 們 仍 然面   臨 著 信託   制或公
                           司制證券投資基金的          選 擇 , 信託    制證券投資基金        顯 然 更易   為 既 有的大    陸 法
                           系 立法和理     論傳統   相融合,     但信託    制證券投資基金也          存 在 著 交易   成本  偏 高
                           的特  點 ,其中的法律關         係更  為 複雜   , 監 管 措 施 成本亦     偏 高;  尤 其對於    私 募
                           基金的   發展   , 形 成一定的     難 度;從各國投資基金立法實               踐來看   , 更多   的立
                           法是同時    確認   兩種不同的基金        形態   合法  存 在。而中國當前的公司制投資基
                           金仍然欠缺,在本         來已  經顯得空洞的投資基金立法中               又留下    一大  片空白。

                               最後,證券投資基金法要             朝 著 什 麼 方向    發展  ? 顯 然金融投資       服 務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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