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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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41
賣權,以契約形式存在、構成所謂「產品」,表現出一定之虛擬
性。
4. 合同交易目的之多重性: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通常具有套期保值、投
機、套利和資產負債管理等四大目的 。其交易之主要目的並不在於
所涉及之基礎金融商品所有權之轉移 ,而在於轉移與該金融商品相
關之價格變化之風險或透過風險投資獲取之經濟利益。
5. 融資和信用性:所謂融資和信用性表現在交易時不必繳納相關資產
之全部對價,而只需提供一定之保證 金或以信用為保證即可達到原
來需要用大量現金才能達到之目的,
信用性,此特點亦可稱為「槓桿性」。 體現了金融衍生產品之融資和
此外,金融衍生產品亦具有未來性、表外性、射倖性、高風險性等特
徵。
(二)金融衍生產品之產生發展
早在
世紀初,商品之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即相當活躍,歷史學家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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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金融衍生
至還可以從古希臘之文獻中找到有關期權合約之記載 產
品之市場卻只有短短之 30 多年歷史。現代意義上第一個金融衍生產品係 誕
生在 1972 年 5 月 16 日,由美 國芝加哥 商品交易所 推出的 包括英鎊 、加拿
大 元 、 德 國 馬克 、法國法 郎 、 日元 和 瑞士 法 郎 在 內 之外 匯 期貨合約,此 乃
世 界 上第一個在交易所 內 上市交易的能 夠 轉移 匯率 風險之金融期貨合約。
接著 , 芝加哥 商品交易所 又推 出了 財政 短期債券利 率 期貨合約。此 後 ,其
他類型 之期貨合約 紛紛進入 場 內 交易,如商 業 票據期貨、中 長 期國 庫 券期
貨和 房地 產 抵押 、利 債券期貨等。而金融衍生產品之產生係基於多重原 率 和 匯率 之 波動 、金融 自由 化、 電子 資 訊技術 之發 因 , 包
展 以
括浮動匯率制
等。
及跨國金融機構之
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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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胡繼之,金融衍生產品及其風險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 1997 年 11 月版,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