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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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非法外     匯期貨和外     匯按   金交易活    動的通    知》,以及      1994  年12  月14
                                                                                            6
                                日,國家外      匯管理   局發布之《關於        進一步加強外債管理的通            知》   ,
                                亦對金融期貨       業務和外    匯期貨    業務之   開展作    出相  應規   定。
                            (2)   在股指期貨方    面

                                中國股市發      展 不 久 , 海南   證券交易中      心 便 在1993  年3 月 推 出 深 圳股
                                票指數期貨。交易         標的物有     6個 (  交割時間    3個乘以股票指數        2個),
                                並 依照  國際   慣 例建立保證金等各          項 制 度,一個點      位 之 盈虧額    為 500
                                元 。  開 市之  後 ,  由 於投資    者 不 明 瞭 此一衍生工具,成交清             淡  , 日

                                                                             公司
                                               餘手 。同年
                                成交量
                                      2 天海南
                                開 通了  最高 僅百   深 股指數期貨     9月,   深 圳平 安保險   手交易、  福田 打壓  證券部在 股價指
                                                                      戶聯
                                                           後 ,出現大
                                數之行為,      宣布   停 止 交易。    政府  認 為當時    開 展  股指期貨交易會        加
                                大市場之投機,不利於            培養   股 民 之投資意     識 和股市之     健康   發  展 ,
                                遂 於當年    9月 底全部    平 倉停  止交易。     惟隨 著股指期貨在國際市場成
                                為成  熟 的期貨品種和風險管理工具,中國國務                     院 於2006  年9 月同意
                                證 監 會 批准   成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籌備   滬 深300  指數期貨的合
                                約 設計   、 規 則 制  定以及股指期貨        掛 盤  交易的各     項  技術系   統建  設 。

                                而為了    促進  中國資    本 市場   穩 定 健康  發  展 , 豐 富  證券交易方式,國
                                  院  於  2010  年初同意  推  出股指期貨品種,以實現股指期貨市場                    功
                                務
                                能,發
                                         股指期貨風險管理和價格發現的
                                       揮
                                於 2010  年1 月 12  日正  式 批 復 同意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作  用,而在中國證  開 展 股指期貨  監  會
                                交易  後  ,證  監 會並統    籌 股指期貨上市        前 的各  項  準  備 工 作 , 包括  發
                                                             7
                                布 股指期貨投資       者 適 當性   制 度  、 明 確 金融機構的       准 入政   策 、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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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債管理的通知》已於           9 200  年  12  月  18  日由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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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於  2010  年  1  月  15  日就《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試行  ) (  徵
                         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所謂股指期貨投資者               適當性制度,是基於考慮股指期貨
                         的產品特性和風險特徵,體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
                         票、債券相比,具有專業性強、槓桿高、風險                大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參與者具備較高的專  適當投資者的理念。蓋股指期貨與股
                         業水平、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不適合一般投資者廣泛參與。為了保護投資
                         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示投資                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股指期貨市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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