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2 - 中國金融法
P. 662
652
處非法外 匯期貨和外 匯按 金交易活 動的通 知》,以及 1994 年12 月14
6
日,國家外 匯管理 局發布之《關於 進一步加強外債管理的通 知》 ,
亦對金融期貨 業務和外 匯期貨 業務之 開展作 出相 應規 定。
(2) 在股指期貨方 面
中國股市發 展 不 久 , 海南 證券交易中 心 便 在1993 年3 月 推 出 深 圳股
票指數期貨。交易 標的物有 6個 ( 交割時間 3個乘以股票指數 2個),
並 依照 國際 慣 例建立保證金等各 項 制 度,一個點 位 之 盈虧額 為 500
元 。 開 市之 後 , 由 於投資 者 不 明 瞭 此一衍生工具,成交清 淡 , 日
公司
餘手 。同年
成交量
2 天海南
開 通了 最高 僅百 深 股指數期貨 9月, 深 圳平 安保險 手交易、 福田 打壓 證券部在 股價指
戶聯
後 ,出現大
數之行為, 宣布 停 止 交易。 政府 認 為當時 開 展 股指期貨交易會 加
大市場之投機,不利於 培養 股 民 之投資意 識 和股市之 健康 發 展 ,
遂 於當年 9月 底全部 平 倉停 止交易。 惟隨 著股指期貨在國際市場成
為成 熟 的期貨品種和風險管理工具,中國國務 院 於2006 年9 月同意
證 監 會 批准 成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籌備 滬 深300 指數期貨的合
約 設計 、 規 則 制 定以及股指期貨 掛 盤 交易的各 項 技術系 統建 設 。
而為了 促進 中國資 本 市場 穩 定 健康 發 展 , 豐 富 證券交易方式,國
院 於 2010 年初同意 推 出股指期貨品種,以實現股指期貨市場 功
務
能,發
股指期貨風險管理和價格發現的
揮
於 2010 年1 月 12 日正 式 批 復 同意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作 用,而在中國證 開 展 股指期貨 監 會
交易 後 ,證 監 會並統 籌 股指期貨上市 前 的各 項 準 備 工 作 , 包括 發
7
布 股指期貨投資 者 適 當性 制 度 、 明 確 金融機構的 准 入政 策 、 審批
6
《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債管理的通知》已於 9 200 年 12 月 18 日由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
止。
7
中國證監會於 2010 年 1 月 15 日就《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試行 ) ( 徵
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所謂股指期貨投資者 適當性制度,是基於考慮股指期貨
的產品特性和風險特徵,體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
票、債券相比,具有專業性強、槓桿高、風險 大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參與者具備較高的專 適當投資者的理念。蓋股指期貨與股
業水平、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不適合一般投資者廣泛參與。為了保護投資
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示投資 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股指期貨市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