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7 - 中國金融法
P. 667

第  7  章 期貨法       657



                                             不是一般意義上之具體商品,而是具體商
                                  但其本身又      品之                                          抽象化,
                                  從而成為交易之        標的,只有      把這種具體之商品          抽象化為一種合約,
                                  才能  適應期貨市場中高度           流通之特點。       惟此種合約      又有別於一般合
                                  約,其為一種       標  準化合約,關於商品           名 稱、數量、品        質 、交貨    日

                                  期、交   割地及報價單位都是           既定且統一的,         唯一之變數     僅有價格。
                                  易言之,期貨市場         作為規範化、        完整之市場      組織,要    求期貨交易中
                                  之每一要    素均必須符      合規範化和      標準化。
                                  期貨交易之      地點具有    固定性。根據各國期貨法              規定,期貨交易只能
                               3.
                                  以公開競價之方式在期貨交易所
                                  定之目的是      加強期貨市場之管理,          進行,一般  期貨市場之  禁止  場外交易。此一  秩序  ,保  護投資  規
                                                                   維護
                                  者合法利益。       蓋期貨交易是一種風險性             極高之經濟活       動,存在     著買

                                  空賣空等投機       冒險行為,      若允許    場外交易    就會出現過度投機,           私下
                                  對沖、操縱      和壟斷市場等各種         非法活    動,從而     使期貨交易      失去其存
                                  在之價值。
                               4.   期貨交易方式特      殊。期貨交易方式          源於拍賣方式,其目的是             使期貨
                                  價值透過     公 開 、  公平  之  競爭  方式   予  以 反映  ,以  使  期貨價格     公平  合

                                  理。期貨交易價格之形成過              程是自由競爭       形成價格之      典型。在交易
                                           無論  是買方或賣方都要以           公開之方式      進行競價,      使每一個
                                  過程中,
                                    者
                                      都
                                  買
                                  開、公平競爭  面  對所有的賣  。   者  ,  每  一個賣  者  都  面  對所有的買  者  ,  採  取  公
                               5.   期貨買賣關係是在       兩個期貨     公司  之間發生,其間之買賣關係不對委
                                  託人 (  期貨投資    者)   發生  直接之效力。期貨經紀           公司接受     委託後,即
                                  以自己   之名義在期貨交易所           進行期貨買賣,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記                   錄

                                  中反映   出的買    者和賣    者是期貨經紀       公司  、而不是委      託人,交易所和
                                  第三人並不      知悉  委託人的     姓名或名稱。同時,期貨買賣之法律                   效果
                                  首先直接由      期貨經紀     公司  承擔,爾     後期貨經紀      公司  再根據其與委       託
                                  人間之合同將期貨買賣之             效果移轉    給委託人。

                                  期貨交易不同於現貨交易,在交易過                   程中不存在      明示  之承諾行為。
                               6.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