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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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買賣雙方透過        申報競價提出的買          入或賣出之意       思表示均屬要約行
                               為,並    向場內不特定之交易相對人發出,                 但對此要約之承諾          無須  送
                               達要約人,只要一經           電腦自動配      對撮合,交易即為成立。可              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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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期貨交易      雖 以交   叉 要約    之方式達成,然而,           由 於期貨交易商品
                               品種之不     斷豐富,實務上不同金融期貨商品的交易方式                        也展現出不
                               同的  撮合方式;      加上電腦自動        撮合交易    功能之不     斷強  大,交    叉要約
                               之問題   已顯得    無足  輕重。
                                                                               割,而是在於轉
                               期貨交易之主要目的並不在於實物或金融證券之交  賺取風險利  潤,這亦是金融衍生產品      共通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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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價格風險或



                        二、期貨交易市場及其發展




                        (一)期貨交易市場之產生及發展

                            期貨的    概念  起源   於早期的     農  產品交易市場,為了           規避   價格的大     幅  波

                        動 ,買賣雙方透過事          先 簽訂  契約,約定      好 數量、價格與        日 期以   便 進 行貨物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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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   1848  年,  —美國芝加哥 名商人在  期貨交易所  芝加哥  發起組  建為買賣雙方提供互相          直接
                        見面之交易場所
                                                                (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
                                                                                            ,
                        這 是世
                                                                                          非 偶
                        然,而是在現貨遠期合約交易發  界 上 最 早 正 式 進 行期貨交易之  展 之基礎上,基於廣大商品生產 專門  市場。期貨交易之產生,並  者 、 貿 易
                        商與  加 工商之商     業 行為而產生。交易所成立之初                採 用的是遠期合同交易方
                        式,  隨 著 交易量之     增加   和交易品種之       增 多,合同轉賣之         情況越    來 越 普 遍 ,

                        問題  日 益 暴 露 ,理   由 在於   這 種交易方式未能對商品品              質 和交貨期     限 規 定統
                        一之  標 準,在交易      者 中常發生      違 約之  情況   ,甚  且缺  乏 在遠期合同       簽訂  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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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交  叉要約,是指訂     約當事  人採取非直接     對話的方式,相     互不約而    同地向對   方發  出相同
                         內容  的要  約。故交叉要約只      要雙方  當事  人互  為意  思表  示,  且意思表  示內容  一致並  到達對方
                         即可  成立合同,    並不限於一   方是要   約、另一方是承     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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