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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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買賣雙方透過 申報競價提出的買 入或賣出之意 思表示均屬要約行
為,並 向場內不特定之交易相對人發出, 但對此要約之承諾 無須 送
達要約人,只要一經 電腦自動配 對撮合,交易即為成立。可 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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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貨交易 雖 以交 叉 要約 之方式達成,然而, 由 於期貨交易商品
品種之不 斷豐富,實務上不同金融期貨商品的交易方式 也展現出不
同的 撮合方式; 加上電腦自動 撮合交易 功能之不 斷強 大,交 叉要約
之問題 已顯得 無足 輕重。
割,而是在於轉
期貨交易之主要目的並不在於實物或金融證券之交 賺取風險利 潤,這亦是金融衍生產品 共通之特點。
7.
移價格風險或
二、期貨交易市場及其發展
(一)期貨交易市場之產生及發展
期貨的 概念 起源 於早期的 農 產品交易市場,為了 規避 價格的大 幅 波
動 ,買賣雙方透過事 先 簽訂 契約,約定 好 數量、價格與 日 期以 便 進 行貨物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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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1848 年, —美國芝加哥 名商人在 期貨交易所 芝加哥 發起組 建為買賣雙方提供互相 直接
見面之交易場所
(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
,
這 是世
非 偶
然,而是在現貨遠期合約交易發 界 上 最 早 正 式 進 行期貨交易之 展 之基礎上,基於廣大商品生產 專門 市場。期貨交易之產生,並 者 、 貿 易
商與 加 工商之商 業 行為而產生。交易所成立之初 採 用的是遠期合同交易方
式, 隨 著 交易量之 增加 和交易品種之 增 多,合同轉賣之 情況越 來 越 普 遍 ,
問題 日 益 暴 露 ,理 由 在於 這 種交易方式未能對商品品 質 和交貨期 限 規 定統
一之 標 準,在交易 者 中常發生 違 約之 情況 ,甚 且缺 乏 在遠期合同 簽訂 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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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交 叉要約,是指訂 約當事 人採取非直接 對話的方式,相 互不約而 同地向對 方發 出相同
內容 的要 約。故交叉要約只 要雙方 當事 人互 為意 思表 示, 且意思表 示內容 一致並 到達對方
即可 成立合同, 並不限於一 方是要 約、另一方是承 諾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