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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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這一 點可以從 李慧芬 在簽收「代 理基金 申/認購申請表」 後一 直未 查詢
該 基金 申購 情況 ,並在 未確認申購 成 功 的前 提下便 要 求辦 理 「贖回」 其所
「購買」 的中 郵核心基金這一事實,得到 印證。
2. 李慧芬與基金公司之間的基金購買關係
本案中, 李慧芬 透過 農 行 天 門 支 行 辦 理有關 申購 手續,其實 質 為 發 出
購買 要 約 ,是 否 達 成基金 交易均 以基金公司的 註冊登記 中 心 確認 為 准 , 即
基金公司 註冊登記 中 心 之 確認 行為為 申購 要 約 之 承 諾 , 此 時基金 購買 合同
結 合本案,由於基金公司並
方 才 成立。
基金 購買 關係並未建 立。 未確認 李慧芬 的 申購申請 ,因 此 ,
(四)未盡問題
1. 天門支行的過錯性質及責任
農 行 天 門 支 行 東 湖 儲 蓄 所在 填寫 申購表 時, 錯誤填寫 申購受 理 日 期 的
行為 屬 於其過 錯 行為。應當如 何 看 待 這一過 錯? 本案中,由於 天 門 支 行 係
代 理 李慧芬 申購 基金 份額 ,因 此此 一 錯誤填寫 行為 發 生於 代 理人 與 被 代 理
人之 間的代理環節 ,而不是 發生在 代理人或 被代理人 與交易 對手 ( 基金公司 )
環節
之 間 的 交易
該「受
間」
理時
行為不足以構成對於
錯誤填寫
申購 要 約 的 發 出, ;同時, 就此 而 言 , 天 門 支 行的 填寫錯誤 並 未 影響 李慧芬 的基金 代
理合同的 違 約 ; 但 有義務在 發現 填寫錯誤 時及時進行 更正 ,以 避 免影響 權
利人行 使權 利。
另 外 需要 說明 的是,在上 述 代 理 環節 ,並 未發 生損 害 事實, 即申購未
成 功 不 屬 於 違反 代 理合同的 情 形 , 代 理人 天 門 支 行 只 要 完 成 代 理要 約 行
為, 便完 成了 代 理合同義務。因 此 ,不能將 申購未 成 功 看 作是一種損 害 事
實的 發生。
假 設本案中 天 門 支 行不是 李慧芬 的 申購代 理人,而是基金公司的 銷 售
代 理 商 ,有資格 代 為 確認 基金 申購 成 功 , 那麼 天 門公司所 簽 發 有關之 申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