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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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這一    點可以從     李慧芬    在簽收「代      理基金   申/認購申請表」        後一   直未  查詢
                        該 基金  申購   情況  ,並在    未確認申購      成 功 的前   提下便   要 求辦   理 「贖回」     其所
                        「購買」    的中   郵核心基金這一事實,得到              印證。

                          2.   李慧芬與基金公司之間的基金購買關係


                            本案中,     李慧芬    透過  農 行 天 門 支 行 辦 理有關     申購   手續,其實      質 為 發 出
                        購買  要 約 ,是   否 達 成基金    交易均    以基金公司的       註冊登記     中 心 確認   為 准 , 即
                        基金公司     註冊登記    中 心 之 確認    行為為   申購   要 約 之 承 諾 , 此 時基金     購買  合同

                                   結 合本案,由於基金公司並
                        方 才 成立。
                        基金  購買  關係並未建      立。                未確認    李慧芬    的 申購申請     ,因  此 ,



                        (四)未盡問題

                          1.   天門支行的過錯性質及責任

                            農 行 天 門 支 行 東 湖 儲 蓄 所在     填寫  申購表    時,  錯誤填寫     申購受    理 日 期 的
                        行為  屬 於其過    錯 行為。應當如        何 看 待 這一過    錯?  本案中,由於        天 門 支 行 係

                        代 理 李慧芬    申購  基金   份額  ,因   此此  一 錯誤填寫     行為  發 生於   代 理人   與 被 代 理
                        人之  間的代理環節       ,而不是     發生在   代理人或     被代理人    與交易    對手   (  基金公司   )
                                   環節
                        之 間 的 交易
                                                該「受
                                                           間」
                                                       理時
                                                                        行為不足以構成對於
                                                                錯誤填寫
                        申購  要 約 的 發 出,  ;同時, 就此  而 言 , 天 門 支 行的  填寫錯誤   並 未 影響   李慧芬    的基金  代
                        理合同的     違 約 ; 但 有義務在     發現   填寫錯誤     時及時進行      更正  ,以   避 免影響   權
                        利人行   使權  利。
                            另 外 需要   說明  的是,在上      述 代 理 環節    ,並  未發  生損   害 事實,    即申購未
                        成  功 不  屬 於  違反  代 理合同的    情 形  , 代  理人  天 門  支 行  只  要 完  成 代  理要  約 行
                        為,  便完   成了  代 理合同義務。因         此 ,不能將     申購未   成 功 看 作是一種損       害 事
                        實的  發生。
                            假 設本案中     天 門 支 行不是    李慧芬    的 申購代    理人,而是基金公司的            銷 售

                        代 理 商 ,有資格     代 為 確認   基金   申購  成 功 , 那麼   天 門公司所     簽 發 有關之    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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