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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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份額交易中的行業自律監管

                            首先,在     封閉  式基金的基金        份額  上市   交易  制度中,     封閉  式基金的基金
                        份額  上市   交易  不 僅 需要經過中國證         監 會的核    准 , 還 要 符 合證券     交易  所規定
                        的基金   份額   上市  交易條    件 ,方能上市      交易   ;其次,在基金        份額   上市  交易  的

                        過 程 中,   該 檔 基金應當     遵守  證券   交易  所的相關規定;最後,經中國證                 監 會
                        授權證券    交易   所可以   就基金    份額  的交易   制定相應的      交易   規則。



                        (二)基金投資運作中的行業自律監管

                            基金投資於上市         股票  、 債 券和資產     支援   證券,這     些 交易  行為   都 透過證
                        券交易   所加以實     施,為   此必須    接受  證券  交易   所的行業    自律監管。

                            然而,有     鑑 於證券    交易  所作為    監 管主   體 之地  位 仍 不 明確   及 懲戒   權限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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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   , 且處   於行政   力量   主 導 之 下 , 與 中國證     監 會之  權限劃    分模  糊 ,因   此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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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能 發揮   其一  線 監 管之   功 效 , 仍 有 疑 慮    。 加 上 開放    式基金不能在證券         交
                        易  場所上市    交易   ,因  此  其所  受 到的   監  管 程  度較  封閉  式基金    更 為  缺乏  。 此
                        外 , 除 政 府 機關或證券       交易  所之   外 ,投資基金行業        自 律組織之      協 調 與 管理

                                                  關 係 ,為
                                   發展
                                       亦具有
                                                           提 高 監 管之
                        功 能 與 基金   發 達的國家,    密切 多 具備行業    自律組織,如美國投資公司  效率  及降低  監 管成本, 協會 (The   凡
                        事投資基金
                        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 ICI)
                                                              投資基金公會或
                        商 業同業公會等       自 律組織。目前中國      、香港 尚 未建   立投資基金行業之   臺灣  證券投資 自 律組織,  顧問
                        僅於《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    10  條為自律組織之       建立留下    伏筆,因     此現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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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之有    效性似仍有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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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上   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修訂稿  )》第  35  條及第  36  條與《  深圳  證券
                          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2005  年修訂)》第  24  條及第  25  條,上  海和深圳  證券交易所
                          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兩者之資             訊披露負責    人違反上市規則時,      僅得責令改正     、內

                        215  部通  報批評或在指定  報刊和本所網    站上公開   譴責,情節嚴重      的,可  報告中國證    監會  。
                         參閱  周慧  ,開  放和優化  ─論證券投資基金的      監管機制   ,福建法   學  2007  年第  3  期,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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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朱姝  ,我國投資基金     監管體制,長沙鐵      道學院學報    (社會科學版)第    6  卷第  2  期,  2007
                          年  6  月,頁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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