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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15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是基金         份額   持有人    表 達 其 意 思 和 決 定基金     重 大事
                           項的機關。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召集


                                                                       召 集;其次,如
                                          份額
                                              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首先,基金
                                                                                194   果 基金管理
                           人 未 按規定    召 集或者不能      召 集時,    則 由基金    託 管人  召 集    。 再 者,   若 基金
                           託 管人  認 為有   必 要 召 開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 書
                           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     否召集,並
                                               195
                           書 面 告 知基金    託 管人     。基金管理人       決 定 召 集者,應當       自 出具  書 面  決 定之
                           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          決定不    召集,基金      託管人   仍認為有     必要召開
                                            196
                           的,應當    自行召集       。
                               此外  ,若代表     基金  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    認為有   必 要 召 開 基
                           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 書 面 提 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
                                                 10
                                 書面提議之日起
                                                    日內決定是
                                                                          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自收到
                                                       197  。基金管理人  否召集,並  決 定 召 集者,應當   自  出具  書
                                          和基金
                                      代表
                                                 託 管人
                           份額
                               持有人
                           面決定之    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           決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額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   仍 認 為有   必 要 召 開 者,應當向基金          託 管人  提 出 書 面 提
                             198
                           議   。基金   託管人應當      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    否召集,並      書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議 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   決 定 召

                           19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2  條第  1  項。
                           195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
                           196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8  條第  2  項。
                           197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
                           198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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