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5 - 中國金融法
P. 625
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15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是基金 份額 持有人 表 達 其 意 思 和 決 定基金 重 大事
項的機關。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召集
召 集;其次,如
份額
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首先,基金
194 果 基金管理
人 未 按規定 召 集或者不能 召 集時, 則 由基金 託 管人 召 集 。 再 者, 若 基金
託 管人 認 為有 必 要 召 開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 書
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 否召集,並
195
書 面 告 知基金 託 管人 。基金管理人 決 定 召 集者,應當 自 出具 書 面 決 定之
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 決定不 召集,基金 託管人 仍認為有 必要召開
196
的,應當 自行召集 。
此外 ,若代表 基金 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 認為有 必 要 召 開 基
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 書 面 提 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
10
書面提議之日起
日內決定是
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自收到
197 。基金管理人 否召集,並 決 定 召 集者,應當 自 出具 書
和基金
代表
託 管人
份額
持有人
面決定之 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 決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額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 仍 認 為有 必 要 召 開 者,應當向基金 託 管人 提 出 書 面 提
198
議 。基金 託管人應當 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 否召集,並 書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議 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 決 定 召
19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2 條第 1 項。
195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
196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8 條第 2 項。
197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
198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