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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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19
(二)監管措施
212
中國證 監會依法 履行職責 ,有 權採取 下列措施 :(1) 進入 違法行為 發
生場所 調查 取證; (2) 詢問當事人和 與被調查 事件有關的單 位和個人,要 求
其對 與被調查 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 說明 ;(3) 查閱、複製當事人和 與被調查
事 件 有關的單 位 和個人的證券 交易 記錄 、 登記 過 戶記錄 、財務會 計 資 料 及
其他相關 檔和資 料,對可能 被轉移或者 隱匿的檔和資 料予 以封存 ;(4) 查詢
位 和個人的資金
當事人和 與 被調查 明 有 轉 移 或 隱 匿 違 法資金、證券 帳戶 、證券 帳戶 申請 或基金 司法機 帳
事 件 有關的單
戶 ,對有證據證
跡 象者,可以
關予以凍結;(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213 措施。
(三)依法監管
中國證 監會工作人 員依法 履行職責 ,進行 調查 或者 檢查 時,不得 少於 2
人,並應當出 示 合法證 件 ;對 調查 或 檢查 中知 悉 的 商 業 秘密 負 有保 密 的義
務。中國證 監 會工作人 員 應當 忠 於 職 守 ,依法 辦 事,公 正 廉潔 , 接受監
督 ,不得利用 職 務 牟 取 私 利。中國證 監 會依法 履 行 職責 時, 被調查 、 檢查
的單 位 和個人應當 配 合,如實 提供 有關 檔 和資 料 ,不得 拒絕 、 阻礙 和 隱
涉 嫌 犯罪 者,應當將案 兼任職 務。 件 移
瞞 。中國證
, 發現
履 行 職責
監 會依法
違 法行為
被監管的機構中
監會工作人
員不得在
處理。中國證
送司法機關
二、行業自律監管
證券投資基金的行業 自 律 監 管主要 體現 在基金 份額 的上市 交易 和基金
投資運作兩個方面。
21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7 條。
21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8 條至第 8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