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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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 監 管 體 制是指為實 現 特定的 社 會經濟目標而對基金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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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經營 活動 施 加 影響 的一 整 套 機制和組織 結 構 。依 《 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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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 10 條 及第十章之規定可知,中國目前採用的是以中國證券 監督管
理 委 員 會為核 心 的政 府 嚴 格管理模式, 輔 以行業 自 律組織,亦 即 中國之基
金監管體系 可以分為兩個層次:政 府監管(中國證 監會及其 派出機構 )及行業
自律監管。
一、政府監管
(一)監管機構及其職責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的政 府 監 管機關是由國務 院 證券 監 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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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即 中國證 監 會。中國證 監 會在 監 管過 程 中依法 履 行 下 列 職責 : (1)
依法制定有關證券投資基金 准權 ;(2) 辦理基金備案; 活動監 (3) 督 管理的規 章 、規 則 ,並依法行 使 審批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
或者核
託管人及其他機構
處
查
,並
進行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
準和行為
告;(4) 制定基金從業人 活動 員的資格標 監 督 管理,對 違 法行為進行 ,並 監督實施;(5) 予 以公
準則
監督檢
查基金資訊的 披露情況 ;(6) 指導和監督基金同業 協會的 活動 ;(7) 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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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周慧 ,開 放和優化 ─論證券投資基金的 監管機制 ,福建法 學 2007 年第 3 期,頁 6。
21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10 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
發售 機構,可以 成立同 業協會,加強行 業自律,協 調行業關 係, 提供 行業服務, 促進行 業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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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