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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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       監 管 體 制是指為實       現 特定的    社 會經濟目標而對基金機構
                                                                        209
                        及其經營     活動  施  加 影響   的一  整  套 機制和組織      結  構   。依   《  證券投資基金
                                    210
                        法》第    10  條  及第十章之規定可知,中國目前採用的是以中國證券                           監督管
                        理 委 員 會為核    心 的政   府 嚴 格管理模式,       輔 以行業    自 律組織,亦       即 中國之基
                        金監管體系       可以分為兩個層次:政          府監管(中國證       監會及其     派出機構    )及行業

                        自律監管。



                        一、政府監管




                        (一)監管機構及其職責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的政  府 監 管機關是由國務         院 證券   監 督 管理
                                                                                        211
                        機構,   即 中國證    監 會。中國證      監 會在   監 管過   程 中依法    履 行 下 列 職責     : (1)
                        依法制定有關證券投資基金  准權  ;(2)   辦理基金備案;  活動監  (3)   督 管理的規  章 、規  則 ,並依法行  使 審批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
                        或者核
                                                                             託管人及其他機構
                                                                                 處
                                                                               查
                                                                                   ,並
                                               進行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
                                                         準和行為
                        告;(4)   制定基金從業人   活動  員的資格標  監  督  管理,對  違  法行為進行  ,並  監督實施;(5)   予  以公
                                                                  準則
                                                                                        監督檢
                        查基金資訊的       披露情況    ;(6)   指導和監督基金同業         協會的   活動   ;(7)   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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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周慧  ,開  放和優化  ─論證券投資基金的      監管機制   ,福建法   學  2007  年第  3  期,頁  6。
                        21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10  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
                          發售  機構,可以   成立同  業協會,加強行      業自律,協    調行業關   係,  提供  行業服務,   促進行  業
                          發展。」
                        21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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