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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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23




                           其 提 出 申請   的 網 點 進行成    交 查詢   」 , 「申購    採用  全額   繳 款 方式,    若 申購  不
                           成 功 或 無 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銷  機構將投資者        已 繳付  的
                           申購款   項本金退     還給  投資者   」。
                               本案中,    李慧芬    於  2007  年  4  月  17  日委託天  門支行申購     基金,    天門支

                           行 東 湖 儲 蓄 所收到    李慧芬    提交  的 申購申請     後,按規定的        程 式進行    操 作,  李
                           慧芬  借記卡上存入的         11,000  元於當  日被   凍結,說明      基金  申購系統     對李慧芬
                           的 申購申請受      理成  功 , 天 門 支 行按    約完  成了   委託  事務。    儘 管由於    天 門 支 行
                           東湖儲蓄所工作人         員疏忽    ,「代   理基金    申\認購申請表」        上的  「受   理時  間」

                                                 4
                                                   月
                                                                                           「分紅
                                                        日」,但該表
                           錯誤
                                                                                    生成的
                           方式  地列印為「2007      年  」反映  15  的申購  時間「  2007  中作業  年  4 系統自動 月  17  日」與  客觀實際
                                    070417109255
                               類型
                           相 符 , 且 李慧芬    借 記 卡 中的   款 項 被 凍 結 , 表明天     門 支 行 東 湖 儲 蓄 所 電腦    終
                           端 上 顯 示 的 「受   理時  間」   錯誤  並 未 影響   李慧芬    的 申購   行為,   李慧芬    申購  基
                           金 未 成 功 ,是因基金公司對          李慧芬    的 申購申請未      予 確認   而 造 成的。因     此 ,
                           天 門 支 行在為    李慧芬   辦 理基金    申購   業務過   程 中 沒 有過    錯 , 李慧芬    要 求天  門
                           支 行 賠 償 損失的    訴訟  請求   於法  無 據,   天 門市人    民 法 院 不 予支   持。據    此 , 天
                           門市人   民法院判決駁回李慧芬            的訴訟   請求  。



                           (三)分析解說  本案中  村在兩層法律關     係:





                             1.   李慧芬與農行天門支行基金申購代理關係

                               本案中,     天 門 支 行 接受   李慧芬    委託  , 代 理 李慧芬    購買   基金,    雙 方 形 成

                           委託代   理關   係 : 天 門 支 行 須 按照    委託  人 李慧芬    的指  示 ,以   李慧芬    的 名 義 申
                           購 中 郵 核 心 基金。    天 門 支 行是   否存   在 違 約 行為,    須 以其是    否 有 違 李慧芬    的
                           委託  事項,   致使委託     目的  無法實    現為判   斷標準。
                               於 此 , 李慧芬    可能   發 生將其   與天   門 支 行之   間 的 申購委託     關 係 理解為    購
                           買 關  係 的 錯誤  ,以為    只 要進行了      申購就   等於成    功  地  購買  到了中   郵  核  心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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