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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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17




                           有人大會的      召 開  時 間  、會  議 形  式、  審議  事項、    議  事  程 式和  表決  方式等事
                                                                                 203
                           項。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不得         就未  經公  告的事項進行       表決     。


                           (三)審議與決定


                             1.
                               審議事項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規定  下 列 事項應當透過        召 開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
                                   204
                           審議  決定    :(1)   提前終止   基金合同;      (2)   基金  擴募或  延長基金合同      期限  ;(3)
                                              (4)
                               基金運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轉換
                                                                       託管人的
                                                                               205 報酬標準;(5)   更換
                           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    (6)   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事項          。
                             2.   表決與決定
                               每 一基金    份額  具有一    票表決權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可以      委託代    理人出   席
                                                           206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並行        使表決權       。
                               大會  就 審議   事項作出     決 定,應當經      參加   大會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所持      表
                           決權  的  50%  以上  通過;   但是,對於基金        份額   持有人   影響   重大者,     即轉換   基

                           金運作方式、       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 管人、    提 前 終止   基金合同者,應當
                                                                                     207  。
                                                持有人所持
                                                           表決權
                                 大會的基金
                                            份額
                                                                          二以上
                                                                                 通過
                                                                 的三分之
                           經參加
                                   份額
                                        持有人大會
                                                   決定的事項,應當
                               基金
                                                       208          自通  過之   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
                           監會核   准或備案,並       予以公   告    。

                           20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3  條。
                           20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1  條。
                           205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7  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1  條第  1  項至
                             第  5  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      還應當   按照中國證   監會  的規定,約定     對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
                             利、義務產生    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20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4  條第  2  項。
                           20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5  條第  1  項中  段及後  段。
                           20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5  條第  2  項及《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第   42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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