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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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17
有人大會的 召 開 時 間 、會 議 形 式、 審議 事項、 議 事 程 式和 表決 方式等事
203
項。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不得 就未 經公 告的事項進行 表決 。
(三)審議與決定
1.
審議事項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規定 下 列 事項應當透過 召 開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
204
審議 決定 :(1) 提前終止 基金合同; (2) 基金 擴募或 延長基金合同 期限 ;(3)
(4)
基金運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轉換
託管人的
205 報酬標準;(5) 更換
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 (6) 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事項 。
2. 表決與決定
每 一基金 份額 具有一 票表決權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可以 委託代 理人出 席
206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並行 使表決權 。
大會 就 審議 事項作出 決 定,應當經 參加 大會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所持 表
決權 的 50% 以上 通過; 但是,對於基金 份額 持有人 影響 重大者, 即轉換 基
金運作方式、 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 管人、 提 前 終止 基金合同者,應當
207 。
持有人所持
表決權
大會的基金
份額
二以上
通過
的三分之
經參加
份額
持有人大會
決定的事項,應當
基金
208 自通 過之 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
監會核 准或備案,並 予以公 告 。
20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3 條。
20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1 條。
205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7 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1 條第 1 項至
第 5 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 還應當 按照中國證 監會 的規定,約定 對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
利、義務產生 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20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4 條第 2 項。
20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5 條第 1 項中 段及後 段。
20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5 條第 2 項及《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第 42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