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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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贖回申請      ; (27)   開放  式基金  暫停  接受申購     、 贖回申請     後 重新接受申購       、
                        贖回  ;(28)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3.   公開披露基金資訊禁止的行為

                                                                                180
                            資訊   披露  義務人公     開 披露   基金資訊,不得有          下  列  行為   : (1)   虛假  記
                                                    181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     績進行   預測;(3)    違規承
                        諾收益或者      承擔損失;     (4)   詆毀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或者基金        份額
                        發售機構;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                  監會規定     禁止  的其

                        他行為。

                          4.   違反資訊披露之法律責任


                            (1)   基金資訊  披露   義務人不依法       披露  基金資訊或者       披露  的資訊有     虛假  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者,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並          處10
                                萬元  以上   100  萬元  以 下 罰 款 ; 給 基金  份額  持有人    造 成損   害 者,依法
                                承 擔  賠 償 責任  ;對   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     員 和其他    直接責任     人 員  給 予
                                警 告 , 暫停   或者取   消 基金從業資格,並          處3萬元    以上  30  萬元  以 下罰
                                                                  182
                                款;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   刑事責任      。
                                為基金資訊      披露  義務人公     開披露   的基金資訊出具        審計   報告、法律     意
                            (2)
                                         的專業機構
                                                       其所應
                                見書
                                     等
                                       檔
                                                                          五
                                                                               以
                                                                    倍
                                正 ,  沒 收 違 法所得,並     就 處  違 法所得一  負責  的內  以上 容  弄虛  倍 作  假  者,  款  責  令  改
                                                                                 下
                                                                                          情
                                                                                            節
                                                                                   罰
                                                                                        ;
                                嚴 重  者,  責 令  停 業,  暫停   或者取   消 直接責任     人  員  的相關資格;      給

                        18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64  條。
                        181
                         所謂  虛假  記載  ,是指基金資    訊披露義務人在     披露基金資    訊時,  將不存在的事     實在基金資    訊
                          披露檔  中予以記載    的行為;所謂    誤導性陳述,是指基金資         訊披露義務人在基金資       訊披露檔
                          中或者通過   媒體,作出    使投資人   對其投資行為發生      錯誤判斷並產生      重大影響的陳述;所謂
                                                                                  的事
                          重大遺漏,是指基金資       訊披露義務人在基金資        訊披露檔   中,  未將應當記載    項    完全  或者
                          部分
                          國人大網,  子以記載 .cn/npc/fl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32.htm (  .npc.gov http://www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法釋義,第  七章基金的運作與信  息披露,資料來源:中  最後瀏覽
                          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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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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