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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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贖回申請 ; (27) 開放 式基金 暫停 接受申購 、 贖回申請 後 重新接受申購 、
贖回 ;(28)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3. 公開披露基金資訊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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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披露 義務人公 開 披露 基金資訊,不得有 下 列 行為 : (1) 虛假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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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 績進行 預測;(3) 違規承
諾收益或者 承擔損失; (4) 詆毀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或者基金 份額
發售機構;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 監會規定 禁止 的其
他行為。
4. 違反資訊披露之法律責任
(1) 基金資訊 披露 義務人不依法 披露 基金資訊或者 披露 的資訊有 虛假 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者,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並 處10
萬元 以上 100 萬元 以 下 罰 款 ; 給 基金 份額 持有人 造 成損 害 者,依法
承 擔 賠 償 責任 ;對 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 員 和其他 直接責任 人 員 給 予
警 告 , 暫停 或者取 消 基金從業資格,並 處3萬元 以上 30 萬元 以 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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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構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 刑事責任 。
為基金資訊 披露 義務人公 開披露 的基金資訊出具 審計 報告、法律 意
(2)
的專業機構
其所應
見書
等
檔
五
以
倍
正 , 沒 收 違 法所得,並 就 處 違 法所得一 負責 的內 以上 容 弄虛 倍 作 假 者, 款 責 令 改
下
情
節
罰
;
嚴 重 者, 責 令 停 業, 暫停 或者取 消 直接責任 人 員 的相關資格;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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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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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 虛假 記載 ,是指基金資 訊披露義務人在 披露基金資 訊時, 將不存在的事 實在基金資 訊
披露檔 中予以記載 的行為;所謂 誤導性陳述,是指基金資 訊披露義務人在基金資 訊披露檔
中或者通過 媒體,作出 使投資人 對其投資行為發生 錯誤判斷並產生 重大影響的陳述;所謂
的事
重大遺漏,是指基金資 訊披露義務人在基金資 訊披露檔 中, 未將應當記載 項 完全 或者
部分
國人大網, 子以記載 .cn/npc/fl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32.htm ( .npc.gov http://www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法釋義,第 七章基金的運作與信 息披露,資料來源:中 最後瀏覽
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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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9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