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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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金  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每年結    束之日起90     日內,編製     完
                                成基金    年 度 報  告 ,並將   年  度 報 告 正 文登   載 於 網站   上,將    年 度  報 告
                                                     171
                                摘要登載在指定        報刊上     。
                            (6)   基金  半年度報告 (   中期報    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            半年結    束之日起

                                60  日內,編製    完成基金    半年度報告,並將          半年度報告正文登         載在網
                                                                         172
                                站上,將     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             報刊上      。
                            (7)   基金  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             個工作
                                日 內,   編製  完  成基金   季 度  報 告 ,並將    季 度 報 告登   載 在指定    報  刊 和
                                      173  。
                                    上
                                網站
                            (8)   資訊  披露  之備案:基金定       期報  告 應當在公     開 披露   的 第2 個工作    日 ,
                                分別  報  中國證   監  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辦 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           監 會
                                             174
                                派出機構備案         。
                            (9)   臨 時資訊  披露  :基金    發 生 重 大事   件 ,有關資訊      披露  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製臨      時報告書,予以公         告,並在公      開披露日    分別   報中國證    監
                                                                                         175
                                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           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
                            (10)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之      召  開 : 召  集人應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公  告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        召 開 時  間 、會  議 形  式、  審議   事項、   議  事 程  式和
                                               176
                                表決  方式等事項        。

                          2.   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

                                                                   177
                            公開披露     義務人應當      披露  的基金資訊包括          :(1)   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
                        金合同、基金       託管協議;(2)     基金募集     情況  ;(3)   基金  份額  上市  交易  公告書;



                        171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18  條。
                        172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19  條。
                        173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20  條。
                        174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22  條。
                        175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
                        176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
                        17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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