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9 - 中國金融法
P. 619

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09




                           準則第    6  號-〈   基金合同的內       容與  格式   〉》、《證券投資基金資訊              披露  內
                           容與  格式  準則第     7  號-〈  託管協定的內       容與  格式   〉》(證監基金      字[2005]203
                           號),以具    體化和標     準化應   披露  之基金資訊,並        落實資訊     披露  之目的。

                             1.   資訊披露的時間


                               基金資訊     披露  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           監 會規定時     間 內,將應     予披露    的基
                           金資訊   通 過中國證     監 會指定的     全 國性   報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的    互
                           聯 網網站   等 媒介   披露  ,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 定的時    間 和方式
                                                         166  。具  體有:
                                              的資訊資
                                                       料
                           查閱或複製公開披露
                               (1)   基金  份額  獲准在證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             份額
                                   上市  交易   的三個工作      日  前,將基金     份額   上市  交易   公 告 書 登  載 在指
                                                  167
                                   定報刊和網站       上   。
                               (2)   封閉  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每   週公告一次      封閉  式基金的資產
                                                  168
                                   淨值  和份額淨值        。
                               (3)   開放  式基金:   開放  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後,在     開始辦理基金       份額
                                   申購  或者   贖回  前,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  少每  週 公  告 一次基金資產       淨

                                   值 和基金    份額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每 個 開放   日 的次  日  ,透過
                                   網站  、基金    份額發    售 網  點  以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開放  日  的基金   份額
                                                          169  。
                                   淨值
                                       和基金
                                                  累計淨值
                                              份額
                               (4)   基金資產和基金      份額  之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          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
                                   後一個市場      交易  日  基金資產     淨值  和基金    份額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前   款  規定的市場      交易  日  的次  日  ,將基金資產       淨值  、基金    份額
                                                                                  170
                                   淨值  和基金    份額  累計淨值    登載在指定      報刊和網站      上   。

                           16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61  條及《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
                             第  3  條。
                           167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13  條。
                           168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14  條。
                           169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15  條。
                           170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辦法》第       16  條。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