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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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贖回款項的支付
開放 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 現 金或者政 府 債 券,以備 支付 基金 份額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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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 贖回款 項 。依規定, 開放 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 5%
人的
的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 1 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以備 支付 基金 份額 持有 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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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 項, 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 殊基金 品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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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 支付 贖回款 項 ,下列情 形除外 :(1) 因不可 抗
力 導 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項; (2) 證券 支付 贖回款 項; 決定臨時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 無法
情 形 消 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
支付
場所依法
贖回款
交易
形
計算當
日報中國證
外,於上
之一者,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 日基金資產 淨值 ;(3) 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特 殊情形。發生上 述情 情形
監會備案。另
述 (1)
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 支付 贖回款 項。
4. 申購、贖回價格的確定
開放 式基金 份額 的 申購 、 贖回價 格,依據 申購 、 贖回 日 基金 份額淨值
加 、 減 有關 費 用 計 算。 開放 式基金 份額 的 申購 、 贖回價 格具 體 計 算方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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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 中載明 。
5. 基金份額淨值的確定與救濟
日 基金
量計
的 餘額數
體 計 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
以當 開放 式基金 份額 份額淨值 ,應當按照 算。具 每 個 開放 日 閉 市後,基金資產 淨值 除
招 募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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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書 中載明 。
基金 份額淨值 計 價 出 現 錯誤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 即 糾 正 ,並採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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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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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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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 「基金管理人 應當 自接 受投資人有 效
149 贖回申 請之日 起七個工作日內 支付贖回款項, 但中國證 監會 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 除外。」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3 條。
150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
151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