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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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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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活動   :(1)   承銷  證券   ;(2)   向他人  貸款   或者  提供  擔保;    (3)   從事  承擔無限
                                                                                        160
                           責任  的投資;    (4)   買賣  其他基金   份額  ,但是國務      院另有規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出資或       買賣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   發 行的
                           股票  或者  債券;    (6)   買賣與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有     控股  關係的股東      或

                           者 與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關 係 的公司    發 行的證券或
                           者承銷期    內承銷    的證券;    (7)   從事內  幕交易   、操縱   證券   交易價   格及其他不      正
                           當的證券    交易活動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                    監會規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動   。


                             5.   收益分配

                                                                     161
                               關於基金收益分        配  ,應當採用      現 金方式      。 封閉  式基金的收益分         配 ,
                           每 年 不得  少 於一次,     封閉   式基金    年 度收益分     配 比例不得低於基金          年 度 已 實
                                        162
                           現 收益的    90%   。 開放   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            約定 每年 基金收益分         配 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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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  承銷有兩種主要方式:一是         代銷  ,即證券公司    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        承銷期結束時,
                            將未售出的證券      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       承銷方式;二是包      銷,即證券公司     將發行人的證券按
                            照協定   全部購  入或者在   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       剩餘證券   全部自行購    入的承銷方式。     實踐中發
                            行證券主要採用包       銷的方式。由於證券      承銷存在    著發行  風險  ,如  果允  許將基金財產用於證
                            券承銷,一    旦發生證券不     能全部售出的    情況  ,勢必會   出現由基金財產     將售後   剩餘證券   全部
                            自行購   入的情況   ,即違  背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          應當  原則,                  且證
                                                                         採用資產組合方式的
                            券承銷從性質上      講是一種經    紀業務,而基金財產       只能用於   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所以         對基
                            金財產用於證券      承銷的行為    必須  嚴加  禁止,以  保證基金財產的     安全  金法
                                                                                投資基
                                                                                。參閱證券
                            釋義,第   七章基金的運作與信       息披露,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cn/npc/f .npc.gov http://www
                            l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32.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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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  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           間的買賣進行利     益輸送  ,原則上   禁止基金之    間相  互投
                            資,  但若日後法律     允許設立   專門  用於購買其他基金份額的基金,則可           授權國務院作出特別
                            規定。如「基金的基金」         (Fund of Fund, FoF)  ,係指  專門  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即間  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之基金類型,              透 過 專家  的二  次 篩 選 ,可  降 低 基金投資之  風
                            險,因此適合風險       承受度  較低之投資人或投資       新手選購。參閱證券投資基金法釋義,第              七
                            章基金的運作與信       息披露,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j . cn/npc/flsyywd/jing .npc.gov http://www
                            i/2004-10/26/content_33773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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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來源:   MBA  智庫  百科,http://wiki.mbalib.com/zh-tw/FoF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關於「基金的基金」  2010/02/16)  (FoF)  。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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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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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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