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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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的,為    貨幣   市場基金;      (4)   投資於  股票  、債券和    貨幣  市場工具,並       且股票
                        投資和   債  券投資的比例不        符 合上   述 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者,為   混 合基
                        金;  (5)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類別。

                          2.   基金名稱限制


                            基金  名稱   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              80%  以上的非    現金基金資產       屬 於投
                                         156
                        資方向   確定的內     容   。

                          3.   資產組合限制
                                                                                   157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                         下列情   形    :(1)   一檔
                        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  的  10%  ;(2)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1  家公司   發  行的證券,      超  過  該 證券的
                        10%  ;(3)   基金財產  參與股票發      行申購    ,單  檔基金所     申報  的金  額超過該基金
                        的 總 資產,單     檔 基金所    申報  的 股票數    量超   過 擬 發 行 股票   公司本次     發 行 股票
                        的總量;(4)     違反  基金合同關於投資         範圍   、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             約定;   (5)
                        中國證   監會規定     禁止  的其他    情形。

                            完全 項、  按照有關指 第 (2)   項規定的比例  數 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  限制。具  體方式和投資比例應在基金合同中  品 種可以不  受 上 述
                        第 (1)
                        約 定。同時,因證券市場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   波 動 、上市公司合  述第 (1)   併 、基金規模  第 (2)   項規定的比例或基 變動  等基金管理
                                                                   項、
                                                    符合上
                                                                                         158
                        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比例者,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十個交易     日內進行    調整     。
                          4.   投資禁止


                            依《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    59  條之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              下列投資或




                        156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0  條。
                        157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
                        158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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