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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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為 貨幣 市場基金; (4) 投資於 股票 、債券和 貨幣 市場工具,並 且股票
投資和 債 券投資的比例不 符 合上 述 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者,為 混 合基
金; (5)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類別。
2. 基金名稱限制
基金 名稱 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 80% 以上的非 現金基金資產 屬 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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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向 確定的內 容 。
3. 資產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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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 下列情 形 :(1) 一檔
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 的 10% ;(2)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1 家公司 發 行的證券, 超 過 該 證券的
10% ;(3) 基金財產 參與股票發 行申購 ,單 檔基金所 申報 的金 額超過該基金
的 總 資產,單 檔 基金所 申報 的 股票數 量超 過 擬 發 行 股票 公司本次 發 行 股票
的總量;(4) 違反 基金合同關於投資 範圍 、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 約定; (5)
中國證 監會規定 禁止 的其他 情形。
完全 項、 按照有關指 第 (2) 項規定的比例 數 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 限制。具 體方式和投資比例應在基金合同中 品 種可以不 受 上 述
第 (1)
約 定。同時,因證券市場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 波 動 、上市公司合 述第 (1) 併 、基金規模 第 (2) 項規定的比例或基 變動 等基金管理
項、
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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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比例者,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十個交易 日內進行 調整 。
4. 投資禁止
依《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 59 條之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 下列投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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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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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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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