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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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05




                           理的  措施防止     損失進一    步擴大。     計價錯誤     達到基金    份額淨值      0.5%  時,  屬於
                           可能對基金      份額  持有人    權 益或者基金      份額  的 價 格產生     重 大 影響  者,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2  日內編製臨    時報告書,予以公          告,並在公      開披露日     分別  報中
                                                                                             152
                           國證  監 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辦 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           監 會 派 出機構備案         。
                           因基金   份額淨值     計 價 錯誤造    成基金    份額  持有人損失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有
                                                                 153
                           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    予以賠償      。





                           三、基金的運作與資訊披露


                           (一)基金的投資運作


                               基金的投資運作是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獲取收益
                                                                           154
                           的行為。基金的投資運作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方式是指
                           基金管理人      衡量  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的            情況   下 ,透過    確 定不同種     類 投資證
                           券  (  如上市  交易  的 股票  、 債 券、資產     支 持證券和     權 證等   ) 、 安 排 不同證券在

                           整 個證券投資中所        占 的比例以及設定不同投資              期限  的投資方式。採用資產
                           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可以有               效 地降低投資風險,保持基金資產的                   流動  性
                           和投資收益的穩定性。


                             1.   基金類別

                               基金合同和基金        招 募 說明書    應當   載 明 基金的    類 別,   確 定基金    類 別應當
                                        155
                           遵守  下列規定       :(1) 60%  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           股票  的,為    股票  基金;      (2)
                           80%  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          債券的,為      債券基金;      (3)   僅投資於  貨幣   市場工


                           15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6  條第  1  項及《證券投資基金資     訊披露管理
                           153  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第  19  款。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6  條第  2  項。
                           15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7  條第  1  項。
                           155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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