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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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03
無 法實 現 , 賦 予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可以在 申請贖回 時 選 擇 將當 日 未 獲 辦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銷 之 權 利, 且 基金 份額 持有人 未選 擇 撤 銷 的,基金管理人對 未辦
理的 贖回份額 ,可 延遲 至下 一個 開放 日 辦 理, 贖回價 格為 下 一個 開放 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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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格 。 若 有 連 續 發 生 巨 額贖回 之 情況 ,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 約 定
和 招 募 說明書 的規定, 暫停 接受贖回申請 ; 已 經 接受 的 贖回申請 可以 延緩
支付 贖回款 項, 但 延緩 期限 不得 超 過 二 十 個工作 日 ,並應當在指定 報 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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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 媒 體 上 予 以公 告 。於上 述 辦 理 延 期 之 情況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通 過 郵 寄 、 傳 真 或 招 募 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 交易 日 內 通 知基金
份額
141 持有人, 說明 有關 處 理方法,同時在指定 報 刊 及其他相關 媒 體 上 予 以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負責辦 理基金 份額 的 申購 、 贖回 和 登記 ,基金管理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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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委託 經中國證 監 會 認 定的其他機構 代 為 辦 理相關業務 。 就申購與贖回
之 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 收到投資人 申購 、 贖回申請 之 日 起 三個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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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對 該申購 、 贖回 的有 效 性進行 確認 。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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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約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時 間辦 理基金 份額 的申購 、贖回 或轉換 。
2. 開放日
基金管理人 辦 理基金 份額申購 、 贖回 業務的 日 期 被 稱 之為 開放 日 。原
每 個工作
則 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45 日 辦 理基金 份額 的 申購 、 贖回 業務;基
金合同另有 約定的,按照其 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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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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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26 條。
141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25 條。
14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1 條。
143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
144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另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第
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 18 條第 2 項: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 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 間提 出申購、贖回或者 間所在開 放日的價 轉換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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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