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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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613
基金 份額 持有人 造 成損 害 者,依法 承 擔 賠 償 責任 ;構成 犯罪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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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追究 刑事責任 。
四、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基金合同的 變更 包括基金運作方式的 變更 和基金 期限 的變更 兩種。
1. 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
有 鑑 於基金運作方式的 變更 會 使 得基金之運作、風險 承受 能 力 和所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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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管 程 度 發 生 改變 ,不 僅 會 造 成基金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之利益 衝突 ,
對於基金 份額 持有人之投資 意願 、投資 決 策和投資利益之 影響 亦 甚鉅 ,因
此 ,應依基金合同的 約 定或經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 決 議 ,並經中國證 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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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核 准,方得 轉換 基金運作方式 ,由 封閉 式基金可以 轉為開放 式基金 。
應 注 意 者,所 謂「 經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 決 議 」 ,依法規定,應當有 代
表 50% 以上基金 份額 的持有人 參加 ,方可 召 開 ; 但 是, 轉換 基金運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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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
二以上
通過
表決權
的三分之
持有人所持
大會的基金
份額
式,應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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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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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證券投資基金法釋義,第 八章基金合同的 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資料來源:中
國人大網, .cn/npc/fl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31.htm ( .npc.gov http://www 最後瀏覽
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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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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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是 否可由開 放式基金 轉為封閉 式基金 ?目前 中國 尚未有開 放式基金 轉換 為封閉 式基
金之
式基金
放式基金
樣,雖有可
為有限
核定等
人資質 實踐,從理論上而 問題 。此 言由開 恰如股份有限公司是 轉換 為封閉 否可以 轉換 也存在持有人利 責任 公司一 益保 護以及管理
問題
能,但無實 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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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1 條第 3 款及第 75 條第 1 項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