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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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65




                           《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主席令    [2003]  第  9  號)。廣義的證券投
                           資基金法是指       調 整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的法律規     範 , 既 包括   《 證券投資
                           基金法   》 、 《信託    法 》 、 《 證券法     》 等法律,     又 包括國務     院 及有關主管      部
                           門頒發的法規、規         章,主要有:       2002  年中國證    監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

                           司內  部控  制指  導意見》     (證監基金    字[2002]93  號);2004   年中國證     監會《證券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辦法》(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     委員會令[2004]    第  22  號)、
                           《 證券投資基金資訊          披露  管理  辦  法 》 ( 中國證券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令 [2004]  第
                              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     委員會令[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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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
                                 號
                                      《
                           [2004] 第  21  第  20 )  、 號);2006  年《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銷  售  管理  辦  法  》  (  中國證券  治理準則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令
                                                                                   (
                                                                                   試行)》(證監基
                           金 字 [2006]122  號 ) 、 《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             支 持證券有關事項的          通
                           知》(證監基金      字[2006]93  號)等。


                           (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適用範圍

                               法律的    適 用  範圍  ,也   稱 法律的    效力  範圍   ,包括對人的        效力  、  空間  效

                           力 、時  間 效力   以及  客 體 的 適 用 範圍    。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對人的    效力  包括
                           在中國   境  內從事證券投資基金  》第  103  條規定的時 活動  的所有  間效力 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  是:  「本法  自  2004  年  6
                           《證券投資基金法
                                                                      範圍
                                                                 》的空間
                                                 證券投資基金法
                                日起施行。
                           月
                                                                                      活動
                           金法  1  》 以 屬 地法為原  」就《  則 , 凡 在中國  境 內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  效力  而言,《證券投資基  ,原  則
                           上 都適  用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 《 證券投資基金法         》未   規定者,     則適  用
                           《信託   法》、《證券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本原則


                               法的基本原      則 是法律    精神  之 體現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本原               則 是指  貫

                           穿 於證券投資基金法         始末   、 反映   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           宗旨  且 具有   普遍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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