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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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65
《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主席令 [2003] 第 9 號)。廣義的證券投
資基金法是指 調 整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的法律規 範 , 既 包括 《 證券投資
基金法 》 、 《信託 法 》 、 《 證券法 》 等法律, 又 包括國務 院 及有關主管 部
門頒發的法規、規 章,主要有: 2002 年中國證 監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
司內 部控 制指 導意見》 (證監基金 字[2002]93 號);2004 年中國證 監會《證券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辦法》(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 委員會令[2004] 第 22 號)、
《 證券投資基金資訊 披露 管理 辦 法 》 ( 中國證券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令 [2004] 第
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 委員會令[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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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
號
《
[2004] 第 21 第 20 ) 、 號);2006 年《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銷 售 管理 辦 法 》 ( 中國證券 治理準則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令
(
試行)》(證監基
金 字 [2006]122 號 ) 、 《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 支 持證券有關事項的 通
知》(證監基金 字[2006]93 號)等。
(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適用範圍
法律的 適 用 範圍 ,也 稱 法律的 效力 範圍 ,包括對人的 效力 、 空間 效
力 、時 間 效力 以及 客 體 的 適 用 範圍 。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對人的 效力 包括
在中國 境 內從事證券投資基金 》第 103 條規定的時 活動 的所有 間效力 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 是: 「本法 自 2004 年 6
《證券投資基金法
範圍
》的空間
證券投資基金法
日起施行。
月
活動
金法 1 》 以 屬 地法為原 」就《 則 , 凡 在中國 境 內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 效力 而言,《證券投資基 ,原 則
上 都適 用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 《 證券投資基金法 》未 規定者, 則適 用
《信託 法》、《證券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本原則
法的基本原 則 是法律 精神 之 體現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本原 則 是指 貫
穿 於證券投資基金法 始末 、 反映 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 宗旨 且 具有 普遍 操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