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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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的規 則,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各項 條款都 是其基本原 則的具 體體現 。
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所 涉 及的法律關 係 比較 複雜 ,相關法律、法規 條款
眾 多 ,在法律 適 用中 難免 對於法律 條款 的理解出 現 疑 問 ,對於法律的解 釋
也會產生 矛盾 ,為 此 必須找尋 出 貫穿 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 精神 實 質
和立法主 旨 ,以 便 在解 釋 、 類 推 適 用法律時有所依據。依 《 證券投資基金
法》第 4 條規定: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應當 遵循自願 、公 平、誠實
信 用的原 則 ,不得損 害 國家利益和 社 會公 共 利益。 」 揭 示 證券投資基金 活
動應當 遵循的基本原 則,詳述如下:
(一)平等自願原則
平 等,是指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中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和基
金 份額 持有人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 等,是構 築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當事人之 間權 利義務關 係 的基 礎 。法律地 位 的 平 等 僅意 味著 當事人於特定
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中的法律地 位平 等,而不具有 普遍 或一般 意 義上
的 平 等。同時,法律地 位 的 平 等亦不能理解為證券投資基金關 係 中當事人
財產 權 利的 平 等,在具 體 證券投資基金關 係 中不同當事人的 民 事 權 利具有
容 , 受 到不同的
不同的內 權利就一定是另一方的義務。 限 制,相 互 之 間 也不 存 在 完全 的對應關 係 , 即 一
方的
中基金管理人、基金
活動
份額
管人、基金 自願 , 即意 思 自 治 ,是指在證券投資基金 體 有 權 基於 自己 的 意 思 設立、 變更 、 終止 證券 託
持有人等主
投資基金 權 利義務關 係 。這一原 則 主要 體現 在證券投資基金 信託 關 係 的設
立方面,亦 即 , 只 有依照當事人 自 由 意 志彼 此 達 成一 致 而 締 結 的證券投資
基金 信託 合同 才 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 正 當性。具 體來 講 ,包括了 締 結契
約 之 自 由、 交易 對手 選 擇 自 由、 契約 內 容 的 決 定 自 由以及 交易確 定 自 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 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