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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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義的規    則,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各項              條款都    是其基本原      則的具   體體現    。
                            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所 涉 及的法律關      係 比較   複雜  ,相關法律、法規          條款
                        眾 多 ,在法律     適 用中   難免  對於法律     條款  的理解出     現 疑 問 ,對於法律的解         釋
                        也會產生     矛盾  ,為  此 必須找尋      出 貫穿  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               精神  實 質

                        和立法主     旨 ,以  便 在解   釋 、 類 推 適 用法律時有所依據。依             《 證券投資基金
                        法》第    4  條規定: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應當    遵循自願    、公   平、誠實
                        信 用的原    則 ,不得損     害 國家利益和      社 會公   共 利益。   」 揭 示 證券投資基金        活
                        動應當   遵循的基本原       則,詳述如下:



                        (一)平等自願原則

                            平 等,是指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中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和基

                        金 份額  持有人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  等,是構     築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當事人之     間權  利義務關     係 的基   礎 。法律地     位 的 平 等 僅意   味著  當事人於特定
                        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中的法律地      位平   等,而不具有       普遍  或一般    意 義上
                        的 平 等。同時,法律地          位 的 平 等亦不能理解為證券投資基金關                  係 中當事人

                        財產  權 利的   平 等,在具     體 證券投資基金關         係 中不同當事人的        民 事 權 利具有
                                 容 , 受 到不同的
                        不同的內  權利就一定是另一方的義務。     限 制,相      互 之 間 也不  存 在 完全  的對應關     係 , 即 一
                        方的
                                                                        中基金管理人、基金
                                                                    活動
                                   份額
                        管人、基金  自願  , 即意  思 自 治 ,是指在證券投資基金  體 有 權 基於  自己  的 意 思 設立、  變更  、 終止  證券  託
                                       持有人等主
                        投資基金     權 利義務關     係 。這一原     則 主要  體現   在證券投資基金        信託   關 係 的設
                        立方面,亦      即 , 只 有依照當事人        自 由 意 志彼   此 達 成一   致 而 締 結 的證券投資

                        基金  信託   合同  才 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            正 當性。具     體來   講 ,包括了     締 結契
                        約 之 自 由、   交易  對手   選 擇 自 由、   契約  內 容 的 決 定 自 由以及     交易確    定 自 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            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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