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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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67
(二)公平原則
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公 平 原 則 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基金管
理人、基金 託 管人和基金 份額 持有人等證券投資基金關 係 主 體 應當本 著 公
平 正 義的理念實 施 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具 體體現 在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
人/基金 份額 持有人保 護上;其次,司法機關應根據公 平的觀念處理證券投
資基金 糾紛 ,以 體現 公平理念。
(三)誠實信用原則
誠 實 信 用原 則 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中的各方當事人不得 欺詐 並應 遵
守 承 諾 。應當 注 意 的是, 誠 實 信 用原 則 是 針 對當事人之 間意 思 自 治 範 疇 內
約 定義務的基本要 求 和規 則 ;而對法定義務而 言 ,義務人 均 須履 行。另
外 , 誠 實 信 用原 則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而 言 , 即 要 求 他們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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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基金財產 活動 中恪盡 職守、謹慎勤勉 地履行義務 ,如 此方能 維持各方
的利益 平衡 、以及當事人利益 與社會利益的 平衡 。
(四)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通常認 為國家利益和 社 會公 共 利益是相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
和基金
廣泛
全 域性;同時從
共 利益具有
判 角 度而
性或者 份額 持有人利益而 道德評 言第 三方 正 當 權 益的 總 和,具有 社 會公 的 社 會 影響
言 ,國家利益和
公 平 性的特 點 ,是 社 會公 平 和 社 會 正 義的 代表 。各國一般透過 列 舉 式的立
法, 來明確 國家利益和 社 會公 共 利益的具 體 內 容 。在大 多數 情況 下 ,國家
利益 與 社 會公 共 利益具有同一性的特 徵 , 即二 者之 間 不 存 在 矛盾 ; 但 在特
定 情 形下 ,如 果 國家利益 與 社 會公 共 利益之 間發 生 矛盾 該 如 何 處 置需立法
加以明確 。
在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中,當事人不得損 害 國家利益和 社 會公 共 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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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9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