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7 - 中國金融法
P. 577

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67




                           (二)公平原則

                               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公             平 原 則 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基金管
                           理人、基金      託 管人和基金      份額  持有人等證券投資基金關              係 主 體 應當本    著 公
                           平 正 義的理念實      施 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具  體體現    在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

                           人/基金   份額  持有人保     護上;其次,司法機關應根據公                 平的觀念處理證券投
                           資基金   糾紛  ,以   體現  公平理念。



                           (三)誠實信用原則

                               誠 實 信 用原   則 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中的各方當事人不得           欺詐   並應  遵
                           守 承 諾 。應當    注 意 的是,    誠 實 信 用原   則 是 針 對當事人之       間意  思 自 治 範 疇 內

                           約 定義務的基本要         求  和規  則 ;而對法定義務而          言  ,義務人     均 須履   行。另
                           外 , 誠 實 信 用原   則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而    言 , 即 要 求 他們在管理、
                                                                             13
                           運用基金財產       活動  中恪盡   職守、謹慎勤勉         地履行義務       ,如  此方能    維持各方
                           的利益   平衡  、以及當事人利益          與社會利益的       平衡  。



                           (四)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通常認  為國家利益和  社 會公  共 利益是相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



                           和基金
                                                                                  廣泛
                                 全 域性;同時從
                                                                                      共 利益具有
                                                       判 角 度而
                           性或者   份額   持有人利益而     道德評  言第  三方  正 當 權 益的  總 和,具有  社 會公  的 社 會 影響
                                                                言 ,國家利益和
                           公 平 性的特    點 ,是  社 會公   平 和 社 會 正 義的   代表   。各國一般透過        列 舉 式的立
                           法,  來明確    國家利益和      社 會公  共 利益的具     體 內 容 。在大     多數  情況   下 ,國家
                           利益  與 社 會公   共 利益具有同一性的特           徵 , 即二   者之  間 不 存 在 矛盾    ; 但 在特
                           定 情 形下  ,如   果 國家利益     與 社 會公   共 利益之    間發  生 矛盾   該 如 何 處 置需立法
                           加以明確    。
                               在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   中,當事人不得損          害 國家利益和      社 會公   共 利益的


                           1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9  條第  1  項。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