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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61




                           金 份額總額     是 否固  定不   變 為主要特     徵 ,分為    封閉  式 與開放    式兩種基本運作
                           方式:
                               封閉  式基金     (closed-end type)  ,又稱  為固 定型投資基金,是指經核            准的
                           基金  份額總額     在基金合同      期限  內 固 定不   變 ,基金    份額   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
                                                                                 6
                           券交易   場所  交易   ,但基金     份額  持有人不得      申請贖回     的基金    ,亦  即,基金     份
                           額 持有人    只 能在  二級   市場上    買 進或   賣 出基金    份額  。 開放   式基金     (open-end
                           type)  , 又稱  為管理型投資基金,是指基金             份額總額     不 固 定,基金      份額  可以
                                                                           7
                           在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     間和場所     申購  或者   贖回  的基金    。開放    式基金的基金       份
                           額總數
                                                     份額
                                   礎加
                           價值  為基  是 變動  的,  追加購買    或 贖回 持有人按投資基金的  的 價 格是以  購買  基金  報價  份額 在法定的營業場  當時的  淨 資產
                                        以 確 定,基金
                           所申購   或者  贖回   基金  份額  。
                               封閉  式基金    與開放   式基金    係《  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 下
                           簡稱《   證券投資基金法         》 )   中所  明 定之基金   類  型,其主要      區 別,如    表 一所
                           示 。另  外  ,  鑑 於證券投資基金之高度            發展   性 與創新    性,為因應市場之需
                           求 ,可  預見未來     將會出    現新  的基金    形態  及運作方式,因         此 ,基金合同所       約
                                                                                       8
                           定之基金運作方式,可以依法採用                 封閉  式、   開放  式或者其他方式         。
                                                                                9
                                           表一: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之主要區別

                                      類型
                                                    封閉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
                           區別標準
                                            在基金存續期間,可以依法在               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
                           基金份額的
                                            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但基               場所申購或贖回,但不能在證
                           買賣方式
                                            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                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
                           交易場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  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銷機構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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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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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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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  條第  1  項。另外,依同條第    4  項規定:  「採用
                           9  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             、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資料來源:部分作者自行整理,部分參閱證券投資基                金法釋義,第一章總則,中國人大
                            網,  .cn/npc/fl  http://www.npc.gov  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38.htm (  最後瀏覽日:  20
                            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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