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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61
金 份額總額 是 否固 定不 變 為主要特 徵 ,分為 封閉 式 與開放 式兩種基本運作
方式:
封閉 式基金 (closed-end type) ,又稱 為固 定型投資基金,是指經核 准的
基金 份額總額 在基金合同 期限 內 固 定不 變 ,基金 份額 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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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 場所 交易 ,但基金 份額 持有人不得 申請贖回 的基金 ,亦 即,基金 份
額 持有人 只 能在 二級 市場上 買 進或 賣 出基金 份額 。 開放 式基金 (open-end
type) , 又稱 為管理型投資基金,是指基金 份額總額 不 固 定,基金 份額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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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 間和場所 申購 或者 贖回 的基金 。開放 式基金的基金 份
額總數
份額
礎加
價值 為基 是 變動 的, 追加購買 或 贖回 持有人按投資基金的 的 價 格是以 購買 基金 報價 份額 在法定的營業場 當時的 淨 資產
以 確 定,基金
所申購 或者 贖回 基金 份額 。
封閉 式基金 與開放 式基金 係《 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 下
簡稱《 證券投資基金法 》 ) 中所 明 定之基金 類 型,其主要 區 別,如 表 一所
示 。另 外 , 鑑 於證券投資基金之高度 發展 性 與創新 性,為因應市場之需
求 ,可 預見未來 將會出 現新 的基金 形態 及運作方式,因 此 ,基金合同所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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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基金運作方式,可以依法採用 封閉 式、 開放 式或者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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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之主要區別
類型
封閉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
區別標準
在基金存續期間,可以依法在 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
基金份額的
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但基 場所申購或贖回,但不能在證
買賣方式
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 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
交易場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 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銷機構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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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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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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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 條第 1 項。另外,依同條第 4 項規定: 「採用
9 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 、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資料來源:部分作者自行整理,部分參閱證券投資基 金法釋義,第一章總則,中國人大
網, .cn/npc/fl http://www.npc.gov 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38.htm ( 最後瀏覽日: 20
1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