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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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投資基金的主        體,也是本      章討論   的主要    範圍  。



                        二、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透過             發 行基金    份額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基金        託 管人   託 管,為基金      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
                        從事證券投資       活動  的投資基金。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特徵

                            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特            徵 ,是指證券投資基金有別於其他資金運作模

                        式而於法律上具有之不同             意 義,不能將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特                   徵與  其一般
                        商業特   徵混  為一   談。

                          1.   證券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

                            證券投資基金是以營利為其               存 在的目的,      此乃  其 與 其他公益性基金之

                        根本  區 別。   詳言  之,證券投資基金之所以具有以營利為目的之特                          徵 , 此係
                        由基金   份額   持有人以     追求  其 自身   財產利益最大化之需           求 所 決 定,亦    即 ,基
                        金 份額
                                              既 能夠
                                                                    此 ,證券投資基金這一資產
                        能夠  提供  持有人需要一種 專業化投資  服 務的機構為其理財,因  使 其投資  增值  保 值 、具有較低投資風險     且又
                        組合  形態便    應運而生。      換句話說     , 正 是基金    份額  持有人具有營利目的,            決
                        定證券投資基金其營利性目的之                存在。


                          2.   參與主體的限定性

                            證券投資基金       參與   主 體 的 限 定性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無論  從具   體 的投資
                        運作過   程 或法律關     係 構 建 方面    來看  ,各主    體均承   擔 確 定的、具      體 的法定   約
                        定和合同義務,相         互 之 間 的 權 利義務不能        混 同。  參與   主 體 的 限 定性特    徵 ,

                        確 定了一種相對穩定、相            互 制 約 、相   互協   作的基金運作       結 構,是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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