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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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資基金的主 體,也是本 章討論 的主要 範圍 。
二、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透過 發 行基金 份額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基金 託 管人 託 管,為基金 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
從事證券投資 活動 的投資基金。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特徵
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特 徵 ,是指證券投資基金有別於其他資金運作模
式而於法律上具有之不同 意 義,不能將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特 徵與 其一般
商業特 徵混 為一 談。
1. 證券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
證券投資基金是以營利為其 存 在的目的, 此乃 其 與 其他公益性基金之
根本 區 別。 詳言 之,證券投資基金之所以具有以營利為目的之特 徵 , 此係
由基金 份額 持有人以 追求 其 自身 財產利益最大化之需 求 所 決 定,亦 即 ,基
金 份額
既 能夠
此 ,證券投資基金這一資產
能夠 提供 持有人需要一種 專業化投資 服 務的機構為其理財,因 使 其投資 增值 保 值 、具有較低投資風險 且又
組合 形態便 應運而生。 換句話說 , 正 是基金 份額 持有人具有營利目的, 決
定證券投資基金其營利性目的之 存在。
2. 參與主體的限定性
證券投資基金 參與 主 體 的 限 定性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無論 從具 體 的投資
運作過 程 或法律關 係 構 建 方面 來看 ,各主 體均承 擔 確 定的、具 體 的法定 約
定和合同義務,相 互 之 間 的 權 利義務不能 混 同。 參與 主 體 的 限 定性特 徵 ,
確 定了一種相對穩定、相 互 制 約 、相 互協 作的基金運作 結 構,是證券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