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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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人們往往將基金 (funds) 、投資基金 (investment funds) 和證券
投資基金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當作同一概念,然而,實際上這三個詞
彙的內涵有很大差別。學習掌握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應當循序從基
金、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這幾個基本概念入手,漸進瞭解相關法律制
度。
基金,有兩層面的含義:一是指用於特定目的並獨立核算的資金;另
一種是指為特定目的設置,專門管理和運作資金的機構或組織。前者如養
老保險基金、退休基金、救濟基金、教育基金等;後者如宋慶齡兒童基金
會、美國福特基金會等,它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非法人機構
項基金、高校中的教育獎勵基金、保險基金等 ),也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 ( 如財政專
機構,包括事業法人、財團法人或者公司法人。按照基金之特定目的,可
以分為公益性目的 ( 非營利性 ) 基金,如保險基金、退休基金、教育基金
等;以及非公益性 (營利性 ) 目的基金,如投資基金等。
一、投資基金概述
投資基金是由專業機構根據特定投資目的,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募集資
金,實行分工和專業化管理,投資人按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分擔風險的組
合資產。投資基金具有非公益性,以營利為目的,以滿足基金投資人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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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需要 。
相對於其他投資方式,投資基金之所以具有收益穩定、風險較低等優
勢得到投資人青睞的原因在於:首先,投資基金一般為金融市場當中的機
構投資人,可以利用其資金規模優勢對某一專案進行持續的資金投入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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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強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頁 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