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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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中,人們往往將基金              (funds)  、投資基金    (investment funds)   和證券
                        投資基金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當作同一概念,然而,實際上這三個詞
                        彙的內涵有很大差別。學習掌握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應當循序從基
                        金、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這幾個基本概念入手,漸進瞭解相關法律制

                        度。
                            基金,有兩層面的含義:一是指用於特定目的並獨立核算的資金;另
                        一種是指為特定目的設置,專門管理和運作資金的機構或組織。前者如養
                        老保險基金、退休基金、救濟基金、教育基金等;後者如宋慶齡兒童基金

                        會、美國福特基金會等,它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非法人機構
                        項基金、高校中的教育獎勵基金、保險基金等                        ),也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    (  如財政專
                        機構,包括事業法人、財團法人或者公司法人。按照基金之特定目的,可

                        以分為公益性目的           (  非營利性  )   基金,如保險基金、退休基金、教育基金
                        等;以及非公益性          (營利性   )   目的基金,如投資基金等。










                        一、投資基金概述


                            投資基金是由專業機構根據特定投資目的,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募集資
                        金,實行分工和專業化管理,投資人按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分擔風險的組
                        合資產。投資基金具有非公益性,以營利為目的,以滿足基金投資人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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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需要    。
                            相對於其他投資方式,投資基金之所以具有收益穩定、風險較低等優
                        勢得到投資人青睞的原因在於:首先,投資基金一般為金融市場當中的機
                        構投資人,可以利用其資金規模優勢對某一專案進行持續的資金投入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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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強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頁  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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