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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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51
然被中 亞證券 擅自出售的 2 支股票 依然在 掛牌交易,但從股票市場 購回同
樣 數量 的 同 名股票 返 還 給 楊 維 信 , 因 期間已經 歷 股票 價格 波 動 ,要 麼返 還
股票不 足 以 彌補 楊 維 信 的 實際 損失 ,要 麼 擴大了中 亞 證券的 責任 , 超 出了
原物 返還的範圍。
其 次 ,法 院 以 楊 維 信 持有的股票 買入價 與中 亞 證券 平 倉 時賣 出 價 之間
的 差 價 總 額,作為對中 亞 證券 侵 權行為 造 成 楊 維 信 損失 的 賠 償 數 額是 否 正
確。 換 句話 講 , 若 中 亞 證券 強 行 平 倉 賣 出後,該股票 價格 上 漲 或 者 下 跌 ,
是 否侵 犯 楊 維 信 的 可 得利益 ? 這 裡 涉 及 兩 個 時 間 點 :第一, 強 制平 倉 賣 出
時 間 點 , 若 以 此時
間 點觀
自 然 知 曉 , 此時
楊 維 信
仍 強 行 賣 出,
的財產 損失 ,對 此 中 亞 證券 察 , 賣 出 價格低 於 買入價 , 賣 出即意 足 見其對 味 著 楊 維 信
財產權利之無 視 , 自 當承擔 損害賠 償 責任 ; 假 設 中 亞 銀 行以 高 於 買入價 的
價格賣 出證券,雖不能更 改 侵 權事 實 ,但並無確定 損害 後 果 之發生, 似 可
減 輕 侵 權 責任 。第 二 , 賣 出後的某個 時 間 點 , 此時 不僅存在 賣 出 價 與 買入
價 之間的 價格 差異 ; 同時 存在 現時 交易 價格 與 賣 出 價 之間的 差異 , 若 現時
交易 價格高 於 賣 出 價 ,是 否 意 味 著 楊 維 信 的 實際 損失? 眾 所 周 知 ,股票 價
格隨時 處於變化之中, 只 有在特定的 時 間 點 上 才 有特定的 價格 ,也 才 能確
定損失 ,因此 不宜以市場 現時 交易 價格 作為確定 損害賠 償數額的 依據。
最 後, 抗 訴 機 關提出: 「由 於中 亞 證券 強 行 平 倉 , 致 使 楊 維 信 喪 失 的
分紅、
項 權能的行
使及其 配 股等其 他 股 東 權利, 實現 阻 斷了 楊 維 信 基於股權之上的各 」這 裡 同 樣 有一個行
他 各 項 可 期 待 利益的
此應
予 以 賠 償。
,對
使權利 時 間 點 的 問題 :股票的分紅、 派 息、 配 股等須以股 東 持股為前提,
即使 楊 維 信未 被 強 制平 倉 而 喪 失 股 東 身 分,其是 否 於分紅、 派 息、 配 股 時
仍持有該股票並不確定,在 此 情 形下 難 以確定其股 東 權益以經 受 到 損害 ,
故而無法取得 相應 之賠償。
2.
融資融券問題
所謂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 者 向具有證券交易所 會員 資 格 的證券公
司提 供 擔保 物 ,借 入 資金 買入 交易所上市證券或借 入 交易所上市證券並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