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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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51




                           然被中   亞證券    擅自出售的       2  支股票  依然在    掛牌交易,但從股票市場             購回同
                           樣 數量  的 同 名股票    返 還 給 楊 維 信 , 因 期間已經       歷 股票   價格  波 動 ,要   麼返  還
                           股票不   足 以 彌補   楊 維 信 的 實際   損失   ,要  麼 擴大了中     亞 證券的    責任   , 超 出了
                           原物  返還的範圍。

                               其 次 ,法   院 以 楊 維 信 持有的股票       買入價    與中  亞 證券   平 倉 時賣   出 價 之間
                           的 差 價 總 額,作為對中        亞 證券  侵 權行為    造 成 楊 維 信 損失    的 賠 償 數 額是   否 正
                           確。  換 句話   講 , 若 中 亞 證券   強 行 平 倉 賣 出後,該股票         價格  上 漲 或 者 下 跌 ,
                           是 否侵  犯 楊 維 信 的 可 得利益     ? 這 裡 涉 及 兩 個 時 間 點 :第一,       強 制平   倉 賣 出

                           時 間 點 , 若 以 此時
                                            間 點觀
                                                     自 然 知 曉 , 此時
                                                                                           楊 維 信
                                                                     仍 強 行 賣 出,
                           的財產   損失   ,對  此 中 亞 證券  察 , 賣 出 價格低   於 買入價    , 賣 出即意 足 見其對  味 著 楊 維 信
                           財產權利之無       視 , 自 當承擔    損害賠    償 責任  ; 假 設 中 亞 銀 行以    高 於 買入價    的
                           價格賣   出證券,雖不能更          改 侵 權事   實 ,但並無確定       損害   後 果 之發生,     似 可
                           減 輕 侵 權 責任   。第  二 , 賣 出後的某個       時 間 點 , 此時   不僅存在     賣 出 價 與 買入
                           價 之間的   價格   差異  ; 同時   存在  現時   交易  價格   與 賣 出 價 之間的    差異   , 若 現時
                           交易  價格高    於 賣 出 價 ,是   否 意 味 著 楊 維 信 的 實際    損失?    眾 所 周 知 ,股票    價
                           格隨時   處於變化之中,         只 有在特定的      時 間 點 上 才 有特定的      價格  ,也   才 能確

                           定損失   ,因此   不宜以市場      現時   交易  價格  作為確定     損害賠   償數額的     依據。
                               最 後,   抗 訴 機 關提出:     「由  於中   亞 證券   強 行 平 倉 , 致 使 楊 維 信 喪 失 的
                           分紅、
                                                                                      項 權能的行
                           使及其   配 股等其    他 股 東 權利,  實現  阻 斷了  楊 維 信 基於股權之上的各  」這  裡 同 樣 有一個行
                                 他 各 項 可 期 待 利益的
                                                              此應
                                                                  予 以 賠 償。
                                                          ,對
                           使權利   時 間 點 的 問題   :股票的分紅、         派 息、   配 股等須以股      東 持股為前提,
                           即使  楊 維 信未   被 強 制平   倉 而 喪 失 股 東 身 分,其是      否 於分紅、     派 息、   配 股 時
                           仍持有該股票並不確定,在              此 情 形下   難 以確定其股      東 權益以經     受 到 損害   ,
                           故而無法取得       相應  之賠償。

                             2.
                               融資融券問題
                               所謂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                者 向具有證券交易所          會員  資 格 的證券公

                           司提  供 擔保   物 ,借  入 資金   買入  交易所上市證券或借           入 交易所上市證券並          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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