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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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亞證券   強行出售     楊維信    股票   屬侵   權行  為

                            中 亞 證券為收     回 其融資款,       強 行出  售 楊 維 信 的股票屬      侵 權行為,為法
                        律所  禁止  。根據中國《證券法》第              79  條規定:    「禁止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
                        員從事下    列損害    客戶利益的      欺詐  行為:    (1)   違背客  戶的委託   為其   買賣  證券;

                        (2)   不在規定  時間內向    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            認檔;   (3)   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
                        的證券或     者客  戶帳戶    上的資金;      (4)   未 經  客 戶 的 委託  , 擅 自  為 客 戶 買賣  證
                        券,或   者假借客戶的名義      利用  買賣  證券;    (5)   者通 為牟取傭金收  式提 入,誘使客戶進行不

                                                                過其
                                                 傳播媒介或
                                       ;(6)
                                                                             供、傳播虛假
                                   買賣
                                                                    他方
                        必要的證券
                                                                                          或者
                        誤
                                                  他
                                                    違
                                          ;
                                            (7)
                                               其
                                 客 戶 行為
                            欺詐
                                                                    應 當 依 法承擔
                                                                                 賠 償 責任
                        為。  導  投資  者  的資  訊 給 客 戶 造 成 損失 背客  的,行為人 戶  真  實  意  思  表示,  損害  客  戶  利益的行  。 」
                        中 亞 證券的行為      顯 屬 「未   經 客 戶 的 委託   , 擅 自 為 客 戶 買賣    證券   」 ;而中   亞
                        證券將出     賣  股票所得,用於收         回  融資款    項  的行為,    亦  違 背  了中國《證券
                        法》第    139  條第   2  款:  「證券公司不得將        客戶的交易結       算資金和證券       歸入
                        其 自 有財產。     禁止任何     單 位 或 者 個人以    任何   形式  挪 用 客 戶 的交易結      算 資金
                        和證券。證券公司         破 產或   者 清算   時 , 客 戶 的交易結     算 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
                        破 產財產或     者 清算  財產。非     因客   戶 本 身 的債務或     者 法律規定的其        他 情 形,
                        不得  查 封 、 凍 結、   扣劃   或 者 強 制 執 行 客 戶 的交易結      算 資金和證券。        」 之規
                        定,其行為
                                  構成侵權自無疑問。
                        (五)未盡問題
                          1.   賠償  方式與  賠償標    準的爭議


                            本 案 中,   雙方  爭議   焦 點 不在於    侵 權行為性     質 的 爭議   ,而在於     損害  結 果
                        的 認 定。   楊 維 信 及 抗 訴 機 關主張中      亞 證券   應 返 還 擅 自賣   出的  兩 支股票及其
                        孳 息;而法     院 則主張    應 以中  亞 證券   強 行 平 倉 的 平 均 價 與 楊 維 信買入      股票的
                        平均價之間的       差額作為    賠償楊維信的損失賠           償額。
                            首 先 ,作為種類       物 的股票   難 以 實現原物      返 還,  只 能 請求   賠 償 損失   。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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