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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45




                           以及股   東  出資  責任   等。在    此 僅  討 論 債券發行承      銷  關係與資金借       貸  關係  問
                           題。

                             1.   債券發行承銷關係


                               本案中,債券發行承          銷關係分為      兩個環節:
                               第一,證券發行人與其代理人之間的證券發行                        委託   代 銷 關係。本     案 中
                           長 城 公司  委託南通     投資公司代理發行          長 城 公司   短 期融資券,用於         解 決企業
                           流動  資金不    足 。其中,     長 城 公司為發行人,         南通  投資公司為代理發行人,

                                                                                  銷 人的名義代發
                           二者
                           行人發  之間為代理發行關係,即 售 證券,  自己  並不承擔證券  南通  投資公司以  發行的  長 城 公司代  只 是利用  自己  的經
                                                                       風 險,而
                                                            全部
                           驗、網點、專業力量          盡力推銷     。
                               第 二 ,債券    包 銷 關係。    包 銷 協 議 是 由 發行人與承       銷 商之間訂立的將發
                           行人  擬 發行的證券一       次 性 全部   購 買 並在證券在市場上           銷 售 給 投資人的書面
                           契約  。本  案 中,發行人       長 城 公司並    未 與承  銷 商中   科信   公司直接訂立債券承
                           銷 協 議 ,而是    由 發行人    長 城 公司的代理人       — 南通   投資公司與中       科信   公司訂
                           立的債券承     銷協定,但就       協定內容來      看,屬於     全額包銷的情形。


                             2.   資金  借貸  關係

                                       原審
                                                                      貸關係的
                                                                              認定有所不
                                                    長城公司與中
                                             為:在
                                  原審
                                                                                           科信
                               (1)  本案中,  法院認  法院和終審法院對於資金借      科信  公司以及     誠信公司與中     同:    公
                                   司之間名為債券承         銷合同糾紛      ,實則均為借       貸糾紛   ,即   長城公司與
                                   中 科信  公司之間     標 的額為    485  萬元  的借  貸 糾紛  ,以及   誠 信 公司與中
                                   科信  公司之間     標的額為    1,455  萬元  的借  貸糾紛  。
                               (2)   終審法院則認為:       原審  法院認   定中   科信  公司匯   入誠信公司      帳戶   1,455
                                  萬元   形成的係中      科信  公司與   誠信公司事      實上的借     貸關係不當。本        案
                                  爭議   的 1,940  萬元均  係中  科信   公司借   給  長 城 公司的款     項 , 長  城 公司
                                  均應依    法予以償還。       同時  ,終審法院認       為,   由於中   科信   公司  超出中

                                  國人民    銀行批准     許可的經    營範圍,其與       長城公司之間的借          貸行為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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