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5 - 中國金融法
P. 555
第 5 章 證券法 545
以及股 東 出資 責任 等。在 此 僅 討 論 債券發行承 銷 關係與資金借 貸 關係 問
題。
1. 債券發行承銷關係
本案中,債券發行承 銷關係分為 兩個環節:
第一,證券發行人與其代理人之間的證券發行 委託 代 銷 關係。本 案 中
長 城 公司 委託南通 投資公司代理發行 長 城 公司 短 期融資券,用於 解 決企業
流動 資金不 足 。其中, 長 城 公司為發行人, 南通 投資公司為代理發行人,
銷 人的名義代發
二者
行人發 之間為代理發行關係,即 售 證券, 自己 並不承擔證券 南通 投資公司以 發行的 長 城 公司代 只 是利用 自己 的經
風 險,而
全部
驗、網點、專業力量 盡力推銷 。
第 二 ,債券 包 銷 關係。 包 銷 協 議 是 由 發行人與承 銷 商之間訂立的將發
行人 擬 發行的證券一 次 性 全部 購 買 並在證券在市場上 銷 售 給 投資人的書面
契約 。本 案 中,發行人 長 城 公司並 未 與承 銷 商中 科信 公司直接訂立債券承
銷 協 議 ,而是 由 發行人 長 城 公司的代理人 — 南通 投資公司與中 科信 公司訂
立的債券承 銷協定,但就 協定內容來 看,屬於 全額包銷的情形。
2. 資金 借貸 關係
原審
貸關係的
認定有所不
長城公司與中
為:在
原審
科信
(1) 本案中, 法院認 法院和終審法院對於資金借 科信 公司以及 誠信公司與中 同: 公
司之間名為債券承 銷合同糾紛 ,實則均為借 貸糾紛 ,即 長城公司與
中 科信 公司之間 標 的額為 485 萬元 的借 貸 糾紛 ,以及 誠 信 公司與中
科信 公司之間 標的額為 1,455 萬元 的借 貸糾紛 。
(2) 終審法院則認為: 原審 法院認 定中 科信 公司匯 入誠信公司 帳戶 1,455
萬元 形成的係中 科信 公司與 誠信公司事 實上的借 貸關係不當。本 案
爭議 的 1,940 萬元均 係中 科信 公司借 給 長 城 公司的款 項 , 長 城 公司
均應依 法予以償還。 同時 ,終審法院認 為, 由於中 科信 公司 超出中
國人民 銀行批准 許可的經 營範圍,其與 長城公司之間的借 貸行為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