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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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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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券業協 會之職責
(1) 教育 和組織會員 遵守 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2) 依法維護 會員 之合法
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 反映 會員 之 建 議 和要 求 ; (3) 收 集整 理證券資
訊,為 會員 提供服務; (4) 制定會員應 遵守 之規則, 組織會員 單位之從業人
員業務 培訓 ,開展 會員 間之業務交 流;(5) 對會員 之間、 會員 與客戶之間發
生之證券業務 糾紛 進行調解;(6) 組織會員 就證券業之發展、 運作及有關內
行為,對
容進行研究 規定 ;(7) 給予 監督、 檢查會員 (8) 證券業 協會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 他職責 。 章程
協會
章程規定之其
紀律處分;
者,按照
一、證券承銷協議與民事借貸合同的區別
(一)案件出處
中國 科技 國 際信託 投資有 限 公司與 江 蘇 省 南通 市商業 銀 行等債券承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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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 上訴案 。
(二)案情概要
1992 年 12 月 3 日,經中國人民 銀行南通 分行 通銀 管 (92) 159 號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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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76 條。
371 參閱 最高 人民法院民 事判決書(2002) 民二終字 第 207 號 ( 法公 布 (2003) 第 19 號),資 料來
源:法律 教育 網,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 7800/179/2006/9/zh 099027387121960021
3727-0.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為行文 簡潔,本文對案 情進行 了文字刪節處 理,案
件詳 情請查 閱上 述位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