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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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場所     調 查 取證;    3.   詢 問 當事人和與被     調 查 事件有關的單       位 和個人,要
                        求 其對與被     調 查 事件有關的事       項 作出說明;       4.   查 閱 、 複 制 與被  調 查 事件有
                        關的財產權      登 記、  通 訊 記錄等資      料 ; 5.   查 閱 、 複 制 當事人和與被      調 查 事件
                        有關的單     位 和個人之證券交易記錄、             登 記過   戶 記錄、財務      會計   資 料 及其  他

                        相關檔和資      料;對   可能被   轉移   、隱匿或毀損的檔和資           料,可以予以封存;           6.
                        查 詢 當事人和與被       調 查 事件有關的單        位 和個人的資金        帳戶  、證券    帳戶  和 銀
                        行 帳戶  ;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             可 能 轉移  或 隱 匿 違 法資金、證券等          涉 案 財產
                        或 隱 匿 、 偽 造 、 毀 損 重 要證據      者 ,經中國證監       會 主要   負 責 人 批准   , 可 以 凍

                        結或
                                 會 主要
                                                             被 調 查 事件當事人的證券
                                       負 責 人 批准
                                                                                          ,但
                        中國證監  查 封 ; 7.   在 調 查 操縱  證券市場、內 , 可 以 限制  幕 交易等  重 大證券  違 法行為  買賣  時 ,經
                        限制  的期  限不得    超過   15  個交易日;    案情複雜     者,可以延長       15  個交易日。
                            同時  ,在證監     會依   法 履 行 職責   進 行監督    檢 查 或 調 查時   ,其監督     檢 查 、
                        調  查 之人  員 不得   少 於  2  人,並   應 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             檢 查  、 調 查通知
                        書。監督    檢查、調查的人         員少  於  2  人或  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            檢查、調查
                                                                357
                        通知  書 者 , 受 檢 查 、 調 查 之單     位 有權  拒 絕    。證監   會依   法 履 行 職責   ,被  檢
                        查 、 調 查 的單   位 和個人    應 當 配 合,如    實 提 供 有關檔和資       料 ,不得    拒 絕 、 阻
                                358
                        礙和隱瞞      。


                        (三)證監會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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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作公開

                            證監  會依   法 制 定之規    章 、規則和監督管理          工 作 制 度 應 當公開。證監        會
                        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           違法行為作出之處          罰決定,    應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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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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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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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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