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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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場所 調 查 取證; 3. 詢 問 當事人和與被 調 查 事件有關的單 位 和個人,要
求 其對與被 調 查 事件有關的事 項 作出說明; 4. 查 閱 、 複 制 與被 調 查 事件有
關的財產權 登 記、 通 訊 記錄等資 料 ; 5. 查 閱 、 複 制 當事人和與被 調 查 事件
有關的單 位 和個人之證券交易記錄、 登 記過 戶 記錄、財務 會計 資 料 及其 他
相關檔和資 料;對 可能被 轉移 、隱匿或毀損的檔和資 料,可以予以封存; 6.
查 詢 當事人和與被 調 查 事件有關的單 位 和個人的資金 帳戶 、證券 帳戶 和 銀
行 帳戶 ;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 可 能 轉移 或 隱 匿 違 法資金、證券等 涉 案 財產
或 隱 匿 、 偽 造 、 毀 損 重 要證據 者 ,經中國證監 會 主要 負 責 人 批准 , 可 以 凍
結或
會 主要
被 調 查 事件當事人的證券
負 責 人 批准
,但
中國證監 查 封 ; 7. 在 調 查 操縱 證券市場、內 , 可 以 限制 幕 交易等 重 大證券 違 法行為 買賣 時 ,經
限制 的期 限不得 超過 15 個交易日; 案情複雜 者,可以延長 15 個交易日。
同時 ,在證監 會依 法 履 行 職責 進 行監督 檢 查 或 調 查時 ,其監督 檢 查 、
調 查 之人 員 不得 少 於 2 人,並 應 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 檢 查 、 調 查通知
書。監督 檢查、調查的人 員少 於 2 人或 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 檢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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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書 者 , 受 檢 查 、 調 查 之單 位 有權 拒 絕 。證監 會依 法 履 行 職責 ,被 檢
查 、 調 查 的單 位 和個人 應 當 配 合,如 實 提 供 有關檔和資 料 ,不得 拒 絕 、 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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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和隱瞞 。
(三)證監會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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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公開
證監 會依 法 制 定之規 章 、規則和監督管理 工 作 制 度 應 當公開。證監 會
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 違法行為作出之處 罰決定, 應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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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81 條。
35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83 條。
35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