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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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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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應   當向中國人民       銀行和中國      銀監會報告      資產支   援證券發行      情況    。

                                      336
                           (五)交易

                               資產支持證券在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              束之後     2  個月內,    受託機

                           構可根   據《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                流通審核     規則》   (中國人民     銀行公
                           告[2004]  第  19  號)   之規定,  申請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產支                援證券。
                                        行間債券市場
                           一 方  面 全 國  銀 解資產支持證券之     相  對 較 具規範,       同時銀  行間債券市場規         模較
                                                             性風險。
                           大,有利於化
                                                         流動
                               資產支持證券在
                                                                                         第
                                                                    (中國人民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   全 國 銀 行間債券市場   辦法》  登 記、   託 管、交易、結 銀行令  [2000]  算 應按照 2  號)
                           等有關規定     執行。



                           五、資訊披露




                           (一)持續資訊披露

                               在資產證券化過        程 中,   受託機構     負 有資   訊披露   義務。    受託機構應      當在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
                                                                                    援 證券資
                                                              體進
                                                   銀 行指定媒
                           資 訊披露   應通   過中國人民      續 期間   依 法 披露  信託   財產和資產支   及 相 關 知 情 人在資  訊 。
                                                                       受託機構
                                                                  行,
                                                  337
                           訊披露   前不得   洩露其內容        。
                               受託機構應      保證資    訊披露真     實  、 準  確、  完整   、及  時 ,不得有      虛假  記
                           載、  誤 導 性 陳 述和   重 大 遺 漏 。接    受受託機構委託        為證券化交易提         供 服務的
                           機構應按照相       關法律檔     約 定,向    受託機構    提 供 有關資     訊報告   ,並保證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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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   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法》第     40  條。
                           336
                            參閱《信   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法》第     42  條及第  43  條。
                           337
                            參閱《信   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法》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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