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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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31
四、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和交易
資產支持證券 (Asset-Backed-Securities, ABS) 是代表特定 目的信託 其信
託受 益權份額之 信託受 益憑證, 受託機構 以 信託 財產為 限 向投資 機構 承擔
支付資產支 援 證券收益之義務。資產支 援 證券名稱 應 與發 起 機構 、 受託機
構、貸款服務 機構 和資金保管 機構 名稱有 顯著區別 。
(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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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與核准
受託機構 在 全 國 銀 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應 當向中國人民 銀
行提出 申請 ,並提交 申請 報告 ;發 起 機構 書面 同 意檔; 信託契約 、 貸 款服
務 契約 和資金保管 契約 ;發行說明書 草 案 ;承 銷 協 議 ;中國 銀 監 會 之 批准
檔;律 師法律意見書; 會計 意見書; 信用評級報告 草案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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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與核准
2.
銀 行 應 當 自 收到資產支
中國人民 否 受 理 申請 。中國人民 銀 行決定不 援 證券發行 受 理 者 , 應 書面 起五 個 工 作日
檔之日
全部
通知申請
內決定是
人不
;決定
受 理 原因
或不 核准 之書面決定。 受 理 者 , 應 當 自受 理 申請 之日 起 二 十 個 工 作日內作出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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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行方式
資產支持證券之發行 可 採取一 次 性 足 額發行或 限 額內分期發行之 方
式。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者 ,在 每 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 五 個 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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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信 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法》第 32 條。
329
參閱《信 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法》第 33 條。
330
參閱《信 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法》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