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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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31





                           四、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和交易


                               資產支持證券        (Asset-Backed-Securities, ABS)   是代表特定  目的信託    其信
                           託受  益權份額之      信託受    益憑證,     受託機構    以 信託   財產為    限 向投資    機構  承擔

                           支付資產支      援 證券收益之義務。資產支             援 證券名稱     應 與發   起 機構   、 受託機
                           構、貸款服務      機構   和資金保管      機構  名稱有   顯著區別     。



                           (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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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與核准

                               受託機構     在 全 國 銀 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應 當向中國人民       銀

                           行提出   申請   ,並提交    申請   報告  ;發   起 機構  書面   同 意檔;    信託契約     、 貸 款服
                           務 契約  和資金保管      契約   ;發行說明書       草 案 ;承   銷 協 議 ;中國    銀 監 會 之 批准
                           檔;律   師法律意見書;        會計  意見書;     信用評級報告       草案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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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與核准
                             2.
                                        銀 行 應 當 自 收到資產支
                               中國人民  否 受 理 申請  。中國人民      銀 行決定不 援 證券發行  受 理 者 , 應 書面  起五  個 工 作日
                                                                             檔之日
                                                                         全部
                                                                                    通知申請
                           內決定是
                                                                                             人不
                                   ;決定
                           受 理 原因

                           或不  核准  之書面決定。  受 理 者 , 應 當 自受   理 申請  之日   起 二 十 個 工 作日內作出       核准
                                         330
                             3.   發行方式
                               資產支持證券之發行            可 採取一    次 性  足 額發行或     限  額內分期發行之        方
                           式。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者 ,在   每 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            五 個 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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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信   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法》第     32  條。
                           329
                            參閱《信   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法》第     33  條。
                           330
                            參閱《信   貸資產證券    化試點  管理辦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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