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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59




                           基金能夠    順 利運作的     重 要保   障 。因證券投資基金可以採用不同                 形態   ,因  此
                           在不同的運作模式中,各             參與  主 體 的具   體權   利義務內     容 亦會有所不同,        但
                           這不能   改變   證券投資基金       參與  主 體限   定性的特     徵 。 契約   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主要  參與  主 體 有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和基金      份額   持有人等,在基金運

                           作過  程 中基金    份額   持有人持有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基金    託 管人   託 管基金財產。在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用過                         程 中,各
                           參與  主體則演變      為相應的公司內        部組織機構,如         股東  、董事會     /理事會、    監
                           事會、經理等,其於  明確  、具  體,不可  整 個投資基金運作過  。   程 中所享有之     權 利和  負 擔之義務

                                                任意變更
                           亦是
                             3.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之特             徵 ,其基本含義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財產獨立
                           於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的    自 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分別     負
                           有不同的財產管理運作            職責  。 就 相關   權 利分   配 而 言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特
                           徵確  立基金運作中基金財產            權 利和基金管理        權 利的分    離 ; 就 相關   責任  的 承
                           擔而  言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特            徵 是各主    體 在基金運作中        承 擔有  限責任    的根

                           源 ; 就 投資人利益保       護 之 角 度而    言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特  剩餘  財產分  配 以及基金  徵 可保  轉讓 障 基金  份
                           額 持有人充分享有基金收益分享、基金
                                                                                           、 贖回
                           等自益權,保證基金財產的


                             4.   證券投資基金具有信託性質      安全   和獨立運作。

                               信託  是指   委託  人基於對     受託  人的   信任  ,將其財產      權 利 委託給受託       人,
                           由 受託  人按   委託  人的  意願   以 自己   的 名 義,為    受 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3
                           進行管理或     處分的行為       。契約    型證券投資基金具有          自益信託     的屬性,     但與
                           一般  信託  不同的是     受託   人 職責  由基金管理人和         託 管人   共 同行  使 ,以實    現信
                           託 目的。對於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性                   質 ,學   界 有不同的     認 識:一種     觀點



                           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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