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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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59
基金能夠 順 利運作的 重 要保 障 。因證券投資基金可以採用不同 形態 ,因 此
在不同的運作模式中,各 參與 主 體 的具 體權 利義務內 容 亦會有所不同, 但
這不能 改變 證券投資基金 參與 主 體限 定性的特 徵 。 契約 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主要 參與 主 體 有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和基金 份額 持有人等,在基金運
作過 程 中基金 份額 持有人持有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基金 託 管人 託 管基金財產。在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用過 程 中,各
參與 主體則演變 為相應的公司內 部組織機構,如 股東 、董事會 /理事會、 監
事會、經理等,其於 明確 、具 體,不可 整 個投資基金運作過 。 程 中所享有之 權 利和 負 擔之義務
任意變更
亦是
3.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之特 徵 ,其基本含義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財產獨立
於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的 自 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分別 負
有不同的財產管理運作 職責 。 就 相關 權 利分 配 而 言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特
徵確 立基金運作中基金財產 權 利和基金管理 權 利的分 離 ; 就 相關 責任 的 承
擔而 言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特 徵 是各主 體 在基金運作中 承 擔有 限責任 的根
源 ; 就 投資人利益保 護 之 角 度而 言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特 剩餘 財產分 配 以及基金 徵 可保 轉讓 障 基金 份
額 持有人充分享有基金收益分享、基金
、 贖回
等自益權,保證基金財產的
4. 證券投資基金具有信託性質 安全 和獨立運作。
信託 是指 委託 人基於對 受託 人的 信任 ,將其財產 權 利 委託給受託 人,
由 受託 人按 委託 人的 意願 以 自己 的 名 義,為 受 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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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管理或 處分的行為 。契約 型證券投資基金具有 自益信託 的屬性, 但與
一般 信託 不同的是 受託 人 職責 由基金管理人和 託 管人 共 同行 使 ,以實 現信
託 目的。對於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性 質 ,學 界 有不同的 認 識:一種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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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