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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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47
的通貨發行機構。中央銀行 壟斷 貨幣發行 權 ,有 利 於穩定幣 值 , 建 立 良好
的貨幣發行和流通 秩序 ,保證通貨的 投入 量與商 品 流通的需求相對應。 因
而,各國一 般均 立法規定發行貨幣是中央銀行的 特權 。 但 在有 些 國家, 硬
幣和 輔幣是由 財政部所發行, 如美 國、日本、 德國。
所 謂「 銀行的銀行 」 ,是指中央銀行 只 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業
務 往 來,而不 直 接對 企 業 單 位和個人 辦 理金融業務。此一職能具體表現在
三個方面 :(1) 集中保管存款 準備 金。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必須 按規定
比例將 部分存款 交 存中央銀行,形成存款 準備 金,以保障個別銀行及整個
銀行體系的
謂最終貸款人,是指中央銀行在商業銀行等金融
供應 ;(2) 最終貸款人。所 安 全 ; 同時 透 過調整存款 準備 金,以調節貨幣信用,控制貨幣
機構 周轉資 金 困難 時,以 再貼 現、 再抵押 等形式, 充 當最 後 貸款人,以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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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擠兌風波 而導致 整個銀行業的 崩毀 ;(3) 組織全國金融機構之間的 清算 。
此指各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開立 後期 存款 帳戶 , 辦 理 劃撥清算 ,以結 清每
日清算 的差額 。
所 謂「 政 府 的銀行 」 ,是指中央銀行代表國家 貫徹 執行金融政策,代
為管理國家 財 政 收支 並為政 府提 供各種金融服務,而非指中央銀行是政 府
投資 設立 者。此一職能具體表現在 :(1) 中央銀行為政 府開立存款 帳戶 ,直
接 辦 理政 府 的存款,並在此基 礎 上代理國家 財 政金 庫 ,代理政 府辦 理出 納
業務和政
(2)
(3)
府提
行可以為政 府債券的發行及 供貸款或 還本付息; 其他方式為政 其次,當國家 府籌資; 財政需要時,中央銀 中央銀行作為政
者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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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國,與最終貸款人制度相關之法律規範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 、《銀行業監督管理
法》 、《中國人民銀行緊急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
等,對於中央銀行扮演最終貸款人之角色定位及 貸款數額、範圍、用途及期限等加以規
範。然而,儘管中央銀行最終貸款人制度 係金融安全網中風險控制之有利手段,惟此制度
所存在之仍有其待解決之問題,包括金融機構道 德風險之防範、中央銀行扮演金融監管機
關之適合性及最終貸款制度適用範圍是否應擴及 非銀行之其他金融機構等,因此近年來亦
出現對於此制度檢討之聲浪,詳細參閱黎四奇、
演變及對我國的借鑒,湖南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宋孝悌,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法律制度的 21 卷第 3 期, 2007 年 5 月,頁 139 至
)第
144 ;閻曉璐,完善我國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的思考,法制與社會, 2008 年 9 月,頁
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