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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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47



                           的通貨發行機構。中央銀行              壟斷   貨幣發行    權 ,有   利 於穩定幣     值 , 建 立 良好
                           的貨幣發行和流通         秩序   ,保證通貨的       投入  量與商    品 流通的需求相對應。           因
                           而,各國一      般均  立法規定發行貨幣是中央銀行的                 特權   。 但 在有  些 國家,    硬
                           幣和  輔幣是由    財政部所發行,         如美  國、日本、      德國。

                               所 謂「   銀行的銀行      」 ,是指中央銀行        只 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業
                           務 往 來,而不     直 接對  企 業 單 位和個人      辦 理金融業務。此一職能具體表現在
                           三個方面    :(1)   集中保管存款      準備  金。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必須  按規定
                           比例將   部分存款     交 存中央銀行,形成存款            準備   金,以保障個別銀行及整個

                           銀行體系的
                                                    謂最終貸款人,是指中央銀行在商業銀行等金融
                           供應  ;(2)   最終貸款人。所 安 全 ; 同時  透 過調整存款  準備  金,以調節貨幣信用,控制貨幣
                           機構  周轉資    金 困難  時,以    再貼  現、   再抵押   等形式,     充 當最   後 貸款人,以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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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擠兌風波     而導致    整個銀行業的       崩毀   ;(3)   組織全國金融機構之間的           清算  。
                           此指各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開立                 後期  存款  帳戶   , 辦 理 劃撥清算     ,以結    清每
                           日清算   的差額   。
                               所 謂「   政 府 的銀行    」 ,是指中央銀行代表國家             貫徹   執行金融政策,代
                           為管理國家      財 政 收支  並為政    府提   供各種金融服務,而非指中央銀行是政                    府

                           投資  設立  者。此一職能具體表現在             :(1)   中央銀行為政      府開立存款      帳戶  ,直
                           接 辦 理政  府 的存款,並在此基          礎 上代理國家       財 政金  庫 ,代理政     府辦   理出  納
                           業務和政
                                                             (2)
                                                                               (3)
                                     府提
                           行可以為政   府債券的發行及  供貸款或  還本付息;  其他方式為政  其次,當國家  府籌資;  財政需要時,中央銀  中央銀行作為政
                                                  者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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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中國,與最終貸款人制度相關之法律規範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                    、《銀行業監督管理
                            法》  、《中國人民銀行緊急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
                            等,對於中央銀行扮演最終貸款人之角色定位及                 貸款數額、範圍、用途及期限等加以規
                            範。然而,儘管中央銀行最終貸款人制度              係金融安全網中風險控制之有利手段,惟此制度
                            所存在之仍有其待解決之問題,包括金融機構道                德風險之防範、中央銀行扮演金融監管機
                            關之適合性及最終貸款制度適用範圍是否應擴及                非銀行之其他金融機構等,因此近年來亦
                            出現對於此制度檢討之聲浪,詳細參閱黎四奇、
                            演變及對我國的借鑒,湖南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宋孝悌,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法律制度的  21  卷第  3  期,  2007  年  5  月,頁  139  至
                                                                  )第
                            144  ;閻曉璐,完善我國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的思考,法制與社會,                     2008  年  9  月,頁
                            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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