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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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而在金融調控過程中形成的各類社會經濟關係,則被統稱為金融調
控關係。
金融調控法是調整金融調控關係 之法律規範。主要包括了中央銀行
法、貨幣法、政策性銀行法、黃金和外匯管理法等。中央銀行是金融調控
的主要機關,中央銀行法不僅規定中央銀行組織構成,更規定中央銀行所
制定之貨幣政策,其目標、工具及制定和實施的主體和程式等內容。貨幣
法是調整貨幣發行和流通管理關係的 專 門性法律規範,制定貨幣法的目的
在於加 強 國家對貨幣的管理,調節貨幣的流通,以保證貨幣的統一與幣 值
的穩定。黃金與外匯管理法則是調整一國黃金與外匯
理的 專 門性法律規範,而實行黃金與外匯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本國經濟 儲備 、 交易 、流通管
不 受 外國商 品 和 資 本的 衝擊 ,維護本國貨幣和匯 率 的基本穩定,保 持 國 際
收支 平衡。政策性銀行法是 透 過 特 設 專 門銀行來調整政策性金融調控關
係,以實現政 府特 定金融政策目標的法律制度, 因 此政策性銀行法亦被 視
為金融 公 法的一種。政策性銀行法的內容不僅包括 特 設政策性銀行的組織
構成,亦包括政策性銀行 如何直 接或間接 從事 政策性融 資 業務,以及 如何
充 當政 府 發展經濟、調整 產 業結構、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時之手段和工具等
內容。
(二)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關係
在現代經濟 條件下 ,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 均 係政 府 於金融 領 域實行宏
觀干預之重要措施和內容, 兩者無 法分 離 。 詳 言之,金融調控法是調整金
融調控關係的 專 門性法律規範,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係的 專 門
性法律規範。二 者都 是國家運用 公權力 對金融主體、金融業務、金融市場
進行管理或干預的活動,目的在於 解 決金融個體營 利 性與社會 公益 性之間
的 矛盾 , 從 而 兼顧效率 與 公 平,保障社會 公 共 利益 ,實現金融市場和金融
業 乃至 全體國民經濟的 良 性 循環 和協調發展目標。 因 此,金融調控法與金
融監管法 都屬經濟法範 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