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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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而在金融調控過程中形成的各類社會經濟關係,則被統稱為金融調
                        控關係。
                            金融調控法是調整金融調控關係                  之法律規範。主要包括了中央銀行
                        法、貨幣法、政策性銀行法、黃金和外匯管理法等。中央銀行是金融調控

                        的主要機關,中央銀行法不僅規定中央銀行組織構成,更規定中央銀行所
                        制定之貨幣政策,其目標、工具及制定和實施的主體和程式等內容。貨幣
                        法是調整貨幣發行和流通管理關係的                   專 門性法律規範,制定貨幣法的目的
                        在於加   強 國家對貨幣的管理,調節貨幣的流通,以保證貨幣的統一與幣                                 值

                        的穩定。黃金與外匯管理法則是調整一國黃金與外匯
                        理的  專 門性法律規範,而實行黃金與外匯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本國經濟                儲備  、 交易   、流通管
                        不 受 外國商    品 和 資 本的   衝擊  ,維護本國貨幣和匯           率 的基本穩定,保         持 國 際

                        收支  平衡。政策性銀行法是             透 過  特 設  專 門銀行來調整政策性金融調控關
                        係,以實現政       府特  定金融政策目標的法律制度,                因 此政策性銀行法亦被           視
                        為金融   公 法的一種。政策性銀行法的內容不僅包括                      特 設政策性銀行的組織
                        構成,亦包括政策性銀行             如何直    接或間接     從事  政策性融     資 業務,以及      如何
                        充 當政  府 發展經濟、調整         產 業結構、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時之手段和工具等

                        內容。


                        (二)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關係


                            在現代經濟      條件下    ,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            均 係政   府 於金融    領 域實行宏
                        觀干預之重要措施和內容,              兩者無    法分  離 。 詳 言之,金融調控法是調整金
                        融調控關係的       專 門性法律規範,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係的                            專 門

                        性法律規範。二        者都   是國家運用      公權力   對金融主體、金融業務、金融市場
                        進行管理或干預的活動,目的在於                  解 決金融個體營       利 性與社會      公益  性之間
                        的 矛盾  , 從 而 兼顧效率      與 公 平,保障社會        公 共 利益  ,實現金融市場和金融
                        業 乃至  全體國民經濟的         良 性 循環   和協調發展目標。         因 此,金融調控法與金
                        融監管法    都屬經濟法範       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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