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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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法總論         39




                               第三,結構金融所          憑藉  的金融仲介      大 多為   傳 統 的金融機構,        如 商業銀
                           行、證券    公司   、保險   公司   以及信託     公司  等,   但 在結構金融業務中,通過結
                           構金融產品的       安 排 , 這些   機構實    際 上 已突  破 原有的    功能限    制,而成為一種
                           集設計證券、管理資產為一體,進行                  跨市場    操作的   新型金融市場主        題。

                               結構金融的      典 型形態    就 是資產證券      化 ,當   然 ,結構金融產品         不 僅 限 於
                           信貸產品,還       涉 及 很 多其   他類  型的資產,      如 基於   期 貨的總收益      互 換等。於
                           是一個必    然 後 果 是:分業經       營 模 式在結構金融面         前 轟 然 崩塌   ,而   建立  在以
                           傳 統  直接和間接金融形態分            野  基礎上的金融       監  管法制也面      臨 著重   新  的 選

                                                  合作監管模式的發展
                           擇,就是統一的、有機的
                                                                           70
                               金融  危機已不再是一        項新   興產物,自上個世紀      趨勢  。   年代以來,      全球性金
                           融危機幾乎每隔         10  年左右呈   現規律性發作,        如布列敦     森林  體系的    崩壞  、英

                           國經濟   危 機、   日 本經濟    停滯  、 拉丁   美 洲 債務   危 機、  亞洲   金融  危 機,   至 此次
                           由美  國 次 貸 危 機 引 發的    全 球 性金融    危 機。而    相應  之金融法制亦       隨 之 變化更
                           新 ,在「強     化 金融  監 管」的同     時 ,也在    不 斷 給 予 金融行業      鬆綁  ,即所謂     立
                           法上的「    規制緩和化」(deregulation      ,又稱「    去管制    化」)。然而,       此次  金融
                           危 機 由 金融法制     相 對 完 善 的 美 國 燃 起 , 並迅速      擴 展 到 金融法制同       樣相  對 穩

                           健 之 歐 洲 、 日 本,其中原       委 實 值 得 深究   ,對於    這些  國家的金融法制體系亦
                                        需 要 各 國 反思   的 問題   主要有以下      幾 個:第一,      危 機 背 景 下的
                           得重
                               新 評 價。
                                                                              危 機的個別性之間的
                           金融
                               ?第二,以金融分業經
                           矛盾  立 法其   侷 限 性在  哪 裡 ? 如何    解 決 法律的普遍性與 景 的分業  立 法 模 式,  如何  適 應 金融
                                                            度背
                                                     營 為制
                           業發展的最      新趨勢   ? 若 實行   混 業經   營 ,則  相 關金融    立 法當   採 取 何 種形式?
                           第三,金融風險        防 範 和 應 對的法律      措施完   善問題    ,以及金融      創新   的法律   監
                           管問題   ;第  四,金融法律       監管的國     際協力合     作問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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