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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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法總論 39
第三,結構金融所 憑藉 的金融仲介 大 多為 傳 統 的金融機構, 如 商業銀
行、證券 公司 、保險 公司 以及信託 公司 等, 但 在結構金融業務中,通過結
構金融產品的 安 排 , 這些 機構實 際 上 已突 破 原有的 功能限 制,而成為一種
集設計證券、管理資產為一體,進行 跨市場 操作的 新型金融市場主 題。
結構金融的 典 型形態 就 是資產證券 化 ,當 然 ,結構金融產品 不 僅 限 於
信貸產品,還 涉 及 很 多其 他類 型的資產, 如 基於 期 貨的總收益 互 換等。於
是一個必 然 後 果 是:分業經 營 模 式在結構金融面 前 轟 然 崩塌 ,而 建立 在以
傳 統 直接和間接金融形態分 野 基礎上的金融 監 管法制也面 臨 著重 新 的 選
合作監管模式的發展
擇,就是統一的、有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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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危機已不再是一 項新 興產物,自上個世紀 趨勢 。 年代以來, 全球性金
融危機幾乎每隔 10 年左右呈 現規律性發作, 如布列敦 森林 體系的 崩壞 、英
國經濟 危 機、 日 本經濟 停滯 、 拉丁 美 洲 債務 危 機、 亞洲 金融 危 機, 至 此次
由美 國 次 貸 危 機 引 發的 全 球 性金融 危 機。而 相應 之金融法制亦 隨 之 變化更
新 ,在「強 化 金融 監 管」的同 時 ,也在 不 斷 給 予 金融行業 鬆綁 ,即所謂 立
法上的「 規制緩和化」(deregulation ,又稱「 去管制 化」)。然而, 此次 金融
危 機 由 金融法制 相 對 完 善 的 美 國 燃 起 , 並迅速 擴 展 到 金融法制同 樣相 對 穩
健 之 歐 洲 、 日 本,其中原 委 實 值 得 深究 ,對於 這些 國家的金融法制體系亦
需 要 各 國 反思 的 問題 主要有以下 幾 個:第一, 危 機 背 景 下的
得重
新 評 價。
危 機的個別性之間的
金融
?第二,以金融分業經
矛盾 立 法其 侷 限 性在 哪 裡 ? 如何 解 決 法律的普遍性與 景 的分業 立 法 模 式, 如何 適 應 金融
度背
營 為制
業發展的最 新趨勢 ? 若 實行 混 業經 營 ,則 相 關金融 立 法當 採 取 何 種形式?
第三,金融風險 防 範 和 應 對的法律 措施完 善問題 ,以及金融 創新 的法律 監
管問題 ;第 四,金融法律 監管的國 際協力合 作問題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