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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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法總論         35




                           審理存   單糾紛案     件的  若干規   定》   (1997  年  11  月  25  日)、《關於   審理騙購外
                           匯、  非法買賣外匯       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    若干   問題  的解釋》     (1998  年  8  月  28
                           日)、《關於     審理偽造貨幣等        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    若干   問題  的解釋》     (2000  年  9
                           月  8  日 ) 、《關於   審 理票據    糾紛案    件 若干  問題   的 規 定》   (2000  年  11  月  14

                           日)、《關於     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擔保法      〉若干   問題  的解釋》     (2000  年  12
                           月  8  日)、《關於    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  收購、管理、       處置國有銀行       不
                           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          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  問題   的規定》    (2001  年  4  月  23  日)、
                           《關於   審理證券市場       因虛假陳     述引發的    民事賠償案件的         若干規   定》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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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年 月  月  日)、《最  等。  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期貨糾紛案        件若干   問題   的規定》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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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國金融立法趨勢

                               中國於金融      立 法發展上取得       相 當 大 的成    就 , 但 仍 存在著    很 多 不足   ,必
                           須進一   步 加強金融     立 法,以    促 進和   推 動金融體制      改革   的 順利  進行,保     障 金
                           融事業的    健全發展。      今後,中國金融        立法工作     應遵  循以下發展方       向:


                               儘快健全中國金融基本法體系
                             1.   目 前 ,中國金融   立 法中,    尚 缺 國債法和      期 貨交易法。在現代市場經濟


                           條件下,國債是國家籌集
                                                                       ,也是
                                                                              。 另 外,
                           和工具,其      涉 及主體   眾 多,關係  建設  資金的重要 複雜  , 亟待  手段 立 法 規範  公 眾 投資的主要方式  期 貨作為  新
                           的投資工具,       相較  於 傳 統 工具,     更 具 高度  的 專 業性、     技術  性和風險性,       迫
                           切需  要 立 法 規範   ,以保    障 期 貨市場的     健 全 發展。    這 兩 部 法律的    頒 布 將使中

                           國之金融    立法形成一個       完整  的體系。

                             2.   加速制定現行金融法律的配套法規,強化金融法律規範的可操作
                               性

                               目 前 ,《中國人      民 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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