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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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法總論 37
理,經過 長達 120 年之金融 創新 與融 合的演進後,再 透過修改立 法形式 到
綜 合 金融,重 新確 立 金融 新 局 面。 這些 國家在法律最 終 修 改 前 ,普遍經 歷
了長 達 120 年的金融 創新 與融 合,其中最重要的 變化就 是在分業 格局下出
現 大量 的銀證、銀保、保證之間的 合 作業務與工具。 這些創新 的業務和工
具 由 於在 立 法 許 可的 界限 之 內跨 越 了不 同的市場, 豐富了各 個金融企業的
利 潤 來 源 ,分 散 了各 自的金融風險, 降 低了 獨立 經 營 的成本, 滿足了 客 戶
多 樣化 的金融 需 求, 推 動 了 資本 全 球 流通和金融一體 化 的進程,從而 促 進
銀行、證券、保險 各 自的 良 性發展, 大大提 升 這些 國家的金融 能力 , 並 於
優 勢地
全 球 競爭
最 終提
位 。中國金
確 立 其在
融業 格 升 這些 目 國家的經濟發展, 為 止 ,基本上 走 過一 段 與上 述 國家 中的 相 似 的 歷 程。中國從
前
局到
1995 年開 始實行的「分業經 營、分業管理」 模式, 這種決策 是在強 化金融
管制、 防範宏 觀金融風險 時所採取的必要 選擇 。在中國 已加入 WTO 並面對
全 球 金融業 競爭 的 背 景 下, 如何 在 各 自的法律 框架 內 , 推 動商業銀行與資
本市場的 合 作,將是中國金融體制 改革 面 臨 的一 項 重要任務。 長遠 來看,
需 要依據《中國人 民 銀行法》制定一 部 《金融 服 務法》,對 各 種金融 服 務
提供者於 平等的基礎上進行 統一的 規範 和調整。
當 前 ,在金融 領域 內 最重要的兩個 話 題 莫 過於金融 創新 和金融 危 機,
前 者 被 認為是金融機構 豐富 金融產品、 拓 展金融業務 領域 、 增 加經 營 收益
範 圍 及 擴 大 行業 影響 的重要 手段 和管 道 ;而 後 者則是在金融業 不 斷 擴 張 的
背景下,金融行業對於總體經濟的一種 創新 ,主要是指金融業務的 不確 統 定性的 。金融 消極影響 創新 業務是 相 對於銀
。
創新
所謂金融
傳
行、證券、保險和信託等金融行業的
存貸款業務、證券發行交易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