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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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43
2. 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
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與終止、業
務範圍、業務規則、對存款人的保護、銀行的監督管理等做出規定。
3. 2003 年 4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掌管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執行之審批、監管銀行業等職責。中國人民銀
行執行金融服務、金融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同時保留監督管
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
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等部分監管職能。
4. 2003
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
法》修正案,這三部法律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5.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
議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了修正。近年來,國務院和中國人民
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頒布了大量的銀行組織和銀
行業務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一、金融調控法概述
(一)金融調控法的概念
金融調控是宏觀調控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具體而言,金融調控是指各
金融主管當局根據中國或中國所屬地區之區域經濟發展目標,運用貨幣政
策為工具,進一步對貨幣供應量和信貸總量結構性地加以調節和控制,以
保證國民經濟在宏觀上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平衡等一系列經濟干預措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