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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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是國家運用 公權力 手段干預國民經濟的 直 接表現,而商業銀行等金融
經營機構則具有接 受 調控的義務。 因 而,中央銀行法是金融調控法的核心
和基 礎,同時 也是銀行法 乃至 整個金融法體系中的基本法。
(二)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地位與機構
1. 中央銀行的性質
關於中央銀行的性質,各國的規定不一,理 論界也 有不同的認 識 和主
3 。主要分 歧在於中央銀行是國家機關 還是企業?或兩者兼 有之 界定上。
張
根據中央銀行 產 生發展的 歷史軌跡 , 綜合 目前 世界 上大多 數 國家的立法來
看 ,中央銀行在性質上應屬於 透 過經營 特 定金融業務,以調控宏觀經濟、
實施 必要金融監管、 提供金融 公共服務和維護金融穩定之 特殊 國家機關。
作為國家機關的中央銀行具有其 特殊 性。其國家職能之 履 行需 透 過金
融機構和金融市場 予 以實現 ; 需經營 特 定的銀行業務, 如 接 受 存款、發 放
再 貸款、 再貼 現、 票 據 清算 等,此與 完 全 依靠 行政 強 制手段施政的政 府 機
關顯然 不同。同時,中央銀行 雖經營銀行業務, 但又 與普通銀行 (尤其是商
業銀行 )於經營目標、經營原則、業務對 象及人員管理上有 明顯 區別。中央
銀行不以營 利 為目的,不經營 普 通銀行業務,不對工商 企 業、 單 位和個人
辦 理業務,
府 或議
大流動性,以 只 對政 府 、 普 通銀行和其 他 金融機構 辦 理業務。其 人由政 資產 具有 較
高級領導
便 實施貨幣政策。此外,中央銀行的
會任命 ,其 任免 程式與政 府機構行政 首長 相同,其職員係屬國家 公務員。
2. 中央銀行職能
傳 統的中央銀行具有 「 發行的銀行 」 、 「 銀行的銀行 」 和 「 政 府 的銀
行」三大職能。
所 謂「 發行的銀行 」 ,是指中央銀行 壟斷 通貨的發行 權 ,為全國 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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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席長庚,中央銀行簡論,金融科學 ─中國金融學院學報, 2000 年 01 期,頁 105 ;汪
鑫,金融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二版 (修訂版 ),2007 年 2 月,頁 26 至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