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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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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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銀行僅     承擔   、執行與調控服務職能相關              連部分所     必要之監管職能         ,特
                           別在   2003  年  4  月  28  日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代表央
                           行對銀行業實施監管的職能已被                 剝離  , 將專   門行  使 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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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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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與機構

                                                                      7
                               目前,各國家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四種                     :(1)   單一的中央銀行制度。
                           即在一國範圍內        單獨  設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               透 過總分行制,        集 中行  使

                           金融管理
                                                                                           又稱為
                                                                建 立中央和地方
                           複合  式中央銀行制度。即在一國範圍內  權,多  數西  方國家是這種制度  ;(2)   二元的中央銀行制度,  兩級  相對  獨 立的中
                           央銀行機構,分別行           使 金融管理     權  , 如美  國、   德 國 ;  (3)   跨 國中央銀行制

                           度,  又 稱區域性國      際 中央銀行制。        幾 個國家共同組成一個貨幣             聯盟   ,各成
                           員國不設本國的中央銀行,而由貨幣                  聯盟  執行中央銀行職能。           如  1998  年  6
                           月 歐盟  在法   蘭克福   成立的    歐洲  中央銀行,要求成員國的中央銀行接                    受 其 領
                           導,並   逐步擺脫     本國政   府的干預     ;(4)   準中央銀行制度。即一個國家或地區
                           只 設類  似 中央銀行的機構,或由政              府授權某     個或  某幾   個商業銀行行       使 部分

                           中央銀行職能,        如新  加坡、香港      。
                               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是指其內部機構之設                      置 ,中央銀行一       般 根據其職
                           能配置

                               中央銀行的 其組織機構,包括  權力  機構分為決策、執行和監督三類,分別行  權力  機構、職能機構及分  支機構。      使 決策  權 、
                           執行  權 與監督    權 , 但 在有   些 國家的中央銀行中則是            合 一的。決策機構,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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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論者以為,造成中央銀行職能變革之原因在於             金融創新及隨之而來的混業經營趨勢及綜
                            合性金融集團之崛起,造成同時承擔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之中央銀行其監管能力備受
                            質疑,亦擔心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牽連程度過高,導致風險                     傳染  之負面  效果。因此,主
                            張設立獨立    監管機關之    呼聲漸起,以     專業分工   、各司  其職之  方式確保   貨幣政策之    穩定發   展
                            及金融監理之有效性。參閱劉           麗魏  ,金融創新    視 角 下 的中央銀行職能變革,       財 經問題   研

                           6  究,2009  年第  4  期,頁  51  至  52  。
                               參閱  黃瀅  ,中央銀行的  獨立  性分析  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廣西教育學院學報,       2008  年第
                            3  期,頁  105  。
                           7
                             參閱汪鑫,金融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二版                 (修訂版  ),2007  年  2  月,頁  24  至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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