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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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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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僅 承擔 、執行與調控服務職能相關 連部分所 必要之監管職能 ,特
別在 2003 年 4 月 28 日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代表央
行對銀行業實施監管的職能已被 剝離 , 將專 門行 使 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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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
3.
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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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國家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四種 :(1) 單一的中央銀行制度。
即在一國範圍內 單獨 設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 透 過總分行制, 集 中行 使
金融管理
又稱為
建 立中央和地方
複合 式中央銀行制度。即在一國範圍內 權,多 數西 方國家是這種制度 ;(2) 二元的中央銀行制度, 兩級 相對 獨 立的中
央銀行機構,分別行 使 金融管理 權 , 如美 國、 德 國 ; (3) 跨 國中央銀行制
度, 又 稱區域性國 際 中央銀行制。 幾 個國家共同組成一個貨幣 聯盟 ,各成
員國不設本國的中央銀行,而由貨幣 聯盟 執行中央銀行職能。 如 1998 年 6
月 歐盟 在法 蘭克福 成立的 歐洲 中央銀行,要求成員國的中央銀行接 受 其 領
導,並 逐步擺脫 本國政 府的干預 ;(4) 準中央銀行制度。即一個國家或地區
只 設類 似 中央銀行的機構,或由政 府授權某 個或 某幾 個商業銀行行 使 部分
中央銀行職能, 如新 加坡、香港 。
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是指其內部機構之設 置 ,中央銀行一 般 根據其職
能配置
中央銀行的 其組織機構,包括 權力 機構分為決策、執行和監督三類,分別行 權力 機構、職能機構及分 支機構。 使 決策 權 、
執行 權 與監督 權 , 但 在有 些 國家的中央銀行中則是 合 一的。決策機構,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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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者以為,造成中央銀行職能變革之原因在於 金融創新及隨之而來的混業經營趨勢及綜
合性金融集團之崛起,造成同時承擔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之中央銀行其監管能力備受
質疑,亦擔心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牽連程度過高,導致風險 傳染 之負面 效果。因此,主
張設立獨立 監管機關之 呼聲漸起,以 專業分工 、各司 其職之 方式確保 貨幣政策之 穩定發 展
及金融監理之有效性。參閱劉 麗魏 ,金融創新 視 角 下 的中央銀行職能變革, 財 經問題 研
6 究,2009 年第 4 期,頁 51 至 52 。
參閱 黃瀅 ,中央銀行的 獨立 性分析 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廣西教育學院學報, 2008 年第
3 期,頁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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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汪鑫,金融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二版 (修訂版 ),2007 年 2 月,頁 24 至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