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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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最  高權力    機構,各國稱       謂 不一,    如美  國稱   聯 邦 儲備   委員會、日本稱銀行
                        政策委員會、       德 國稱中央銀行理         事 會、  英 國和加    拿 大稱   董 事 會。決策機構
                        主要職   權 是制定貨幣政策、          領導   和監督中央銀行執行機構的工作。執行機
                        構的職責是      負 責實施貨幣政策,          負 責央行業務的管理與運作。監督機構設

                        置 也 不 盡 相同,有的稱監         事 , 如 日本、    韓 國 ; 有的稱審      計 師 , 如 奧 地 利;
                        有的稱監督委員會,           如 荷 蘭;   有的則不設監督機構,由決策機構對中央銀
                        行管理和業務實行監督,            如美   國、  德國等。
                            中央銀行的職能機構是為了實現中央銀行的各                        項 職能,而在中央銀行

                        總行內部
                        部門、金融監管機構、調  專 門設  置 的各個具體工作機構。一  研機構等。     般 包括了行政管理部門、業務
                            中央銀行的分       支 機構是中央銀行組織結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也 是中

                        央銀行   履 行職能的重要保證。            除 「複合   式的中央銀行        」 外,中央銀行的分
                        支 機構  都 是總行之     派 出機構,由總行對分            支 機構進行     垂 直領導    ,不  受 地方
                        政 府 管 轄 ,分   支 機構   必須  按規定執行和       完 成總行指定的政策和            任 務。即   使
                        是在  複合   式的中央銀行制度         下 , 州 一 級 的中央銀行       也 相當於    聯 邦 級 中央銀
                        行的  派  出機構。     因 為  州 中央銀行     也 要執行    聯 邦  級 中央銀行的各        項 政策規

                        定,  雖然   它們  具有一定的      獨 立性,    但 卻 不能   擅 自在其    轄 區內制定和      推 行與
                        總行不同的政策及制度。各國中央銀行分  兩種設  置模  式。         支 機構的設     置 ,大體    採 用按經濟
                        區域或行政區域等


                          4.   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中央銀行的法律形式,及其                               獨 立性的   高
                        低。

                            (1)   中央銀行的法律形式
                                                                        8
                               《中國人民銀行法》與一             般外國中央銀行法          不同,   未直接規定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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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中央銀行法一    般都  規定中央銀行的法律      形式  。有的國   家規定中央銀行是法人,        如《德
                         意志聯   邦銀行法》第     2  條規定,德   意志聯  邦銀行是   按公  法設立  的聯  邦直接  法人。  《日本  銀
                         行法》第    1  條規定,  日本  銀行為法人。有的國      家規定為   官方組織   ,如《瑞典    國家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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