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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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最 高權力 機構,各國稱 謂 不一, 如美 國稱 聯 邦 儲備 委員會、日本稱銀行
政策委員會、 德 國稱中央銀行理 事 會、 英 國和加 拿 大稱 董 事 會。決策機構
主要職 權 是制定貨幣政策、 領導 和監督中央銀行執行機構的工作。執行機
構的職責是 負 責實施貨幣政策, 負 責央行業務的管理與運作。監督機構設
置 也 不 盡 相同,有的稱監 事 , 如 日本、 韓 國 ; 有的稱審 計 師 , 如 奧 地 利;
有的稱監督委員會, 如 荷 蘭; 有的則不設監督機構,由決策機構對中央銀
行管理和業務實行監督, 如美 國、 德國等。
中央銀行的職能機構是為了實現中央銀行的各 項 職能,而在中央銀行
總行內部
部門、金融監管機構、調 專 門設 置 的各個具體工作機構。一 研機構等。 般 包括了行政管理部門、業務
中央銀行的分 支 機構是中央銀行組織結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也 是中
央銀行 履 行職能的重要保證。 除 「複合 式的中央銀行 」 外,中央銀行的分
支 機構 都 是總行之 派 出機構,由總行對分 支 機構進行 垂 直領導 ,不 受 地方
政 府 管 轄 ,分 支 機構 必須 按規定執行和 完 成總行指定的政策和 任 務。即 使
是在 複合 式的中央銀行制度 下 , 州 一 級 的中央銀行 也 相當於 聯 邦 級 中央銀
行的 派 出機構。 因 為 州 中央銀行 也 要執行 聯 邦 級 中央銀行的各 項 政策規
定, 雖然 它們 具有一定的 獨 立性, 但 卻 不能 擅 自在其 轄 區內制定和 推 行與
總行不同的政策及制度。各國中央銀行分 兩種設 置模 式。 支 機構的設 置 ,大體 採 用按經濟
區域或行政區域等
4. 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中央銀行的法律形式,及其 獨 立性的 高
低。
(1) 中央銀行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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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法》與一 般外國中央銀行法 不同, 未直接規定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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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中央銀行法一 般都 規定中央銀行的法律 形式 。有的國 家規定中央銀行是法人, 如《德
意志聯 邦銀行法》第 2 條規定,德 意志聯 邦銀行是 按公 法設立 的聯 邦直接 法人。 《日本 銀
行法》第 1 條規定, 日本 銀行為法人。有的國 家規定為 官方組織 ,如《瑞典 國家銀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