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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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51



                                  人民銀行是法人,         但從  該法的第      2  條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實           際運行觀
                                  之,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形式是機關法人。中國的機關法人,應與
                                  外國的   公法人    無異。
                               (2)   中央銀行的   獨立性

                                  中央銀行    獨立性主要是指中央銀行在               履行其職能時       受制於議會、政
                                  府和 財政系統等其        他主體的程度。於此,核心               問題 係中央銀行在制
                                  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中有多大              獨立性或     享有多大的      權力  。 世界   各國根
                                  據各自國家的       歷史  文化   傳統、政    治制度及經濟        水準  等因 素,對各自
                                                                    9 ,形成三種具代表性的          模式。
                                  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做出不同的規定
                               第一,    獨 立性   較強  的  模 式。  採  用這種    模  式的中央銀行       直 接對國會     負
                           責,可以    獨 立地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政                府 不 得 對 它 直 接發布     命 令 ,不   得

                           直 接干預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美 國 聯 邦 儲備   體系即是     享 有 較強獨    立性
                           的一個   典範。
                               第二,具有相對        獨 立性的    模 式。   採 用這種    模 式的中央銀行,法律上            雖
                           規定  隸 屬於政    府財  政部門,     但 其實   際 業務  操 作中   卻 保 持較   大的  獨 立性。    英
                           格蘭銀行和      1998  年之前的日本銀行即屬此類。

                               第三,    獨 立性  較 小 的 模 式。這類中央銀行,            無論  是在組織的       隸 屬關係
                           上,  還 是在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上,                 均受   政 府 控制,貨幣政策的制定和
                           執行需經政

                           國。         府  批  准  。  採  用此種  模  式的有義大    利  、  比利  時、  澳  洲  、  巴  西  等
                                                                                10
                               多 數  學 者 主 張  中央銀行對政       府 應保   持 足夠  的  獨 立性    。原  因  在於  : 其


                            第  1  條規定,  瑞典  國家銀行是   直屬國會的    官方組織    。有的國   家規定中央銀行是      公司  , 如
                            《荷蘭   銀行法》第    2  條規定  荷蘭  銀行為  股份  有限  公司  。也有國  家的銀行法對中央銀行的法
                            律形式未作明確      的規定,   如美  國、法國等國。     雖然各國規定不一,但       從實踐中來    看,中央
                            銀行的   宗旨  是服務  於公共  利益,擁有公權     力,  由國家設立或    控制,   且中央銀行一    般都  有自
                            己的資本   ,獨立運   營和管理,能     夠獨立  承擔民   事責任  。因此,中央銀行一       般具  有法人  資格

                           9  且應為  公法人。
                               關於  各國中央銀行其法律    地位及其   獨立  性之演變及發    展歷  程,詳細參閱    閆海  ,對我國中央
                            銀行  獨立  性建設  的理論思考,    廣西財經學院學報,       2008  年  03  期,頁  53  至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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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黃瀅  ,中央銀行的   獨立  性分析  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廣西教育學院學報,       2008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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