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中國金融法
P. 55

第  2  章 銀行法       45



                               然 而,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於                 追 求目標、實施手段等方面              又 有所
                           不同。具體而言,第一,             從兩者    所 追 求的目標來      看 ,金融監管      著眼   於維護
                           金融體系的      安 全與穩定,      限 制金融業的過度         競爭  和不正當     競爭  ,保護存款
                           人、  投資者    和社會   公眾   的 利益  , 從 而 促 進金融體系       公 平及有    效 之 競爭   ,以

                           達到  維護金融業穩       健 及 高效   發展之目標      ; 而金融調控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
                           控基本手段之一,其目標在於維                 持 貨幣幣   值 穩定並    促 進經濟    增長   。第二,
                           從兩者   的實施手段來       看 ,金融監管法是         透 過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的審
                           批、  檢查  、 稽 核,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                 資訊  統 計 、 財 務會   計 管理以及

                           對金融機構的
                           和實施貨幣政策,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市場  處罰  等方式來實現其目標   ; 而金融調控法則主要是  利率水準  來實現其目標。  透 過制定  因
                           此,金融調控法應屬於宏觀調控法,金融監管法應屬市場                              秩序  規制法的範
                             1
                           疇  。



                           二、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銀行法概述

                                                               (central bank)
                               現代市場經濟
                                                   ,中央銀行
                                            條件下
                                                                           居於一國金融體系的主
                                                                            2  。
                                   履行宏觀調控職能,是一國金融體制的核心
                           導地位,
                               中央銀行法則是指調整中央銀行內部和外部關係之法律規範,包括規
                           定中央銀行的性質、地位、職責                 許 可 權 、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以及金融調
                           控、金融穩定和金融服務等運作規則。中央銀行所制定和實施的貨幣政


                           1
                               有學者主張,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之           差異除著眼於目標及實施手段之外,兩者於所規
                            範之主體、客體、範圍、性質和法律淵源均有所不                 兩者縱
                                                                   同,不可混為一談。然而,
                                                                   有諸
                           用的前
                           提,
                            多差異,但於關聯性上仍屬緊密結合,金融監管法的完善是金融調控法發揮效
                                                                   法與
                            金融調控法的良好效應又有助於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融調控
                                                                   。參閱劉志雲、盧炯星,金
                            金融監管法關係論,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05  年  04  期,頁  3  至  9。
                           2
                             參閱汪鑫,金融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二版                 (修訂版  ),2007  年  2  月,頁  21  。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