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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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45
然 而,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於 追 求目標、實施手段等方面 又 有所
不同。具體而言,第一, 從兩者 所 追 求的目標來 看 ,金融監管 著眼 於維護
金融體系的 安 全與穩定, 限 制金融業的過度 競爭 和不正當 競爭 ,保護存款
人、 投資者 和社會 公眾 的 利益 , 從 而 促 進金融體系 公 平及有 效 之 競爭 ,以
達到 維護金融業穩 健 及 高效 發展之目標 ; 而金融調控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
控基本手段之一,其目標在於維 持 貨幣幣 值 穩定並 促 進經濟 增長 。第二,
從兩者 的實施手段來 看 ,金融監管法是 透 過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的審
批、 檢查 、 稽 核,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 資訊 統 計 、 財 務會 計 管理以及
對金融機構的
和實施貨幣政策,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市場 處罰 等方式來實現其目標 ; 而金融調控法則主要是 利率水準 來實現其目標。 透 過制定 因
此,金融調控法應屬於宏觀調控法,金融監管法應屬市場 秩序 規制法的範
1
疇 。
二、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銀行法概述
(central bank)
現代市場經濟
,中央銀行
條件下
居於一國金融體系的主
2 。
履行宏觀調控職能,是一國金融體制的核心
導地位,
中央銀行法則是指調整中央銀行內部和外部關係之法律規範,包括規
定中央銀行的性質、地位、職責 許 可 權 、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以及金融調
控、金融穩定和金融服務等運作規則。中央銀行所制定和實施的貨幣政
1
有學者主張,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之 差異除著眼於目標及實施手段之外,兩者於所規
範之主體、客體、範圍、性質和法律淵源均有所不 兩者縱
同,不可混為一談。然而,
有諸
用的前
提,
多差異,但於關聯性上仍屬緊密結合,金融監管法的完善是金融調控法發揮效
法與
金融調控法的良好效應又有助於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融調控
。參閱劉志雲、盧炯星,金
金融監管法關係論,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05 年 04 期,頁 3 至 9。
2
參閱汪鑫,金融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二版 (修訂版 ),2007 年 2 月,頁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