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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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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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是發行證券立        刻 上市之    連動  ,以   致 許多人對法律關係          混淆  不 清    。 實 質
                           上,  可由  以下  兩個層面探討       之:
                               第一,證券上市        審核   與證券發行      核准  為 兩 個不   同 的 審核程    式。   首 先 ,
                           審核程   式發生的     時 間不   同 ,證券發行在前而證券上市在後;其                   次 , 審核機

                           關 地位  不 同 ,證券發行       核准機   關為中國證監        會 或國務    院 授 權的  部門   ,證券
                           上市  審核機    關為證券交易所;         再者   ,法律關係不       同 ,發行    核准  後,發行人
                           與證券公司      簽 訂承   銷  協 定以發行證券,而證券交易所                審核同    意證券上市
                           後,公司    應與證券交易所        簽訂證券上市       協定。



                               依 法 負 有 制 定上市規則、
                           易所  第 二 ,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上市過        審核   證券上市的  程 中具有  雙重身  ,具有監管 分。一  方 面,證券交  另 一
                                                                                      身 分;
                                                                       職責
                           方 面,  通 過 協 商訂立上市       協 議 , 建構   證券交易所與公司間服務與               自 律管理
                           關係的基    礎 , 亦 即,證券交易所為公司證券上市提                   供 交易場    地設施    和服務
                           的同時   ,實施自     律性管理,     雙方   具有  平等的法律      地位  。
                                                                                    136
                               與證券發行保       薦 制  度 相  類 似 ,證券上市也       實 行保   薦 制 度   ,即   申請  股
                           票、  可轉換    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實 行保  薦 制 度的其    他
                           證券上市交易,        應 當 聘 請 具有保     薦 資 格 的 機構   擔 任 保 薦 人。保    薦 人 應 當 遵

                           守 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            誠 實 守 信 , 勤勉   盡責   ,對上市     申請  人的   申請  檔和
                           資訊披露    資料進行審慎核查         ,督   導申請   人規範    運作。
                                                                時 , 另 有《
                                        同時
                                                                           首 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上
                           市管理  至 於,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委員會  令第  32  號)   予以規範。
                                 辦法》

                           (一)股票上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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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質要件

                               (1)   股票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   已公開發行;       (2)   公司股本  總額不    少於人民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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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見  本書發行   新股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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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49  條。
                           13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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