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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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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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是發行證券立 刻 上市之 連動 ,以 致 許多人對法律關係 混淆 不 清 。 實 質
上, 可由 以下 兩個層面探討 之:
第一,證券上市 審核 與證券發行 核准 為 兩 個不 同 的 審核程 式。 首 先 ,
審核程 式發生的 時 間不 同 ,證券發行在前而證券上市在後;其 次 , 審核機
關 地位 不 同 ,證券發行 核准機 關為中國證監 會 或國務 院 授 權的 部門 ,證券
上市 審核機 關為證券交易所; 再者 ,法律關係不 同 ,發行 核准 後,發行人
與證券公司 簽 訂承 銷 協 定以發行證券,而證券交易所 審核同 意證券上市
後,公司 應與證券交易所 簽訂證券上市 協定。
依 法 負 有 制 定上市規則、
易所 第 二 ,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上市過 審核 證券上市的 程 中具有 雙重身 ,具有監管 分。一 方 面,證券交 另 一
身 分;
職責
方 面, 通 過 協 商訂立上市 協 議 , 建構 證券交易所與公司間服務與 自 律管理
關係的基 礎 , 亦 即,證券交易所為公司證券上市提 供 交易場 地設施 和服務
的同時 ,實施自 律性管理, 雙方 具有 平等的法律 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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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證券發行保 薦 制 度 相 類 似 ,證券上市也 實 行保 薦 制 度 ,即 申請 股
票、 可轉換 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實 行保 薦 制 度的其 他
證券上市交易, 應 當 聘 請 具有保 薦 資 格 的 機構 擔 任 保 薦 人。保 薦 人 應 當 遵
守 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 誠 實 守 信 , 勤勉 盡責 ,對上市 申請 人的 申請 檔和
資訊披露 資料進行審慎核查 ,督 導申請 人規範 運作。
時 , 另 有《
同時
首 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上
市管理 至 於,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委員會 令第 32 號) 予以規範。
辦法》
(一)股票上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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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質要件
(1) 股票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 已公開發行; (2) 公司股本 總額不 少於人民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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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 本書發行 新股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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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49 條。
13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