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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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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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及發行    價格     ;(3)   代銷、包銷的期      限及起止     日期;證券的代         銷、包銷期
                           最長  不得  超過   90  日;  (4)   代銷、包銷的付款      方式及日期;       (5)   代銷、包銷的
                           費用和結    算辦法;     (6)   違約責任  ;(7)   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      他事項。


                                                                127
                           (三)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的法定義務

                               證券公司     除 了 根 據承   銷 協 定的   約 定 履 行 契約   義務之    外 ,還  負 有以下法
                           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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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查義務

                               證券公司承      銷 證券,    應 當對公開發行       募集   檔的  真 實 性、   準 確性、    完整
                           性 進 行 核查   ;發  現 有 虛假   記載、    誤 導 性 陳 述或   重 大 遺 漏 的,不得      進 行 銷 售

                           活動;已經     銷售的,必須立即          停止銷   售活動,並採取        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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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售優先義務

                               證券公司在代       銷 、 包 銷 期內,對所代        銷 、 包 銷 的證券     應 當保證    先 行出

                           售 給 認 購 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                先預留    所代  銷 的證券和     預先   購 入 並
                           留存所   包銷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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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正當競爭義務

                               證券公司不得以不         正當競爭手      段招攬證券承       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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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              價格可以   按票面金額,     也可以  超過票面金額,      但
                            不得低於票    面金額。以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即為溢價    發行。  溢價  發行時,發行    價格由
                            發行人與   承銷  的證券公司協     商確  定。  溢價  發行有助於  形成合  理的  新股發行   價格,有利於證
                            券市場的   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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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王建  萍,股票  承銷  若干法律   問題探討   ,重慶商學院學     報,1999  年  04  期,頁  49  ;朱伯
                           128  玉,再析證券  商及其法律規   制,商業研究     ,2003  年  18  期,頁  169  至  170  。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31  條。
                           12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33  條。
                           13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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