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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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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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及發行 價格 ;(3) 代銷、包銷的期 限及起止 日期;證券的代 銷、包銷期
最長 不得 超過 90 日; (4) 代銷、包銷的付款 方式及日期; (5) 代銷、包銷的
費用和結 算辦法; (6) 違約責任 ;(7) 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 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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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的法定義務
證券公司 除 了 根 據承 銷 協 定的 約 定 履 行 契約 義務之 外 ,還 負 有以下法
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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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查義務
證券公司承 銷 證券, 應 當對公開發行 募集 檔的 真 實 性、 準 確性、 完整
性 進 行 核查 ;發 現 有 虛假 記載、 誤 導 性 陳 述或 重 大 遺 漏 的,不得 進 行 銷 售
活動;已經 銷售的,必須立即 停止銷 售活動,並採取 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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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售優先義務
證券公司在代 銷 、 包 銷 期內,對所代 銷 、 包 銷 的證券 應 當保證 先 行出
售 給 認 購 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 先預留 所代 銷 的證券和 預先 購 入 並
留存所 包銷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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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當競爭義務
證券公司不得以不 正當競爭手 段招攬證券承 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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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 價格可以 按票面金額, 也可以 超過票面金額, 但
不得低於票 面金額。以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即為溢價 發行。 溢價 發行時,發行 價格由
發行人與 承銷 的證券公司協 商確 定。 溢價 發行有助於 形成合 理的 新股發行 價格,有利於證
券市場的 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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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王建 萍,股票 承銷 若干法律 問題探討 ,重慶商學院學 報,1999 年 04 期,頁 49 ;朱伯
128 玉,再析證券 商及其法律規 制,商業研究 ,2003 年 18 期,頁 169 至 170 。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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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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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