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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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煉  公司公    告 決定   「未回售     予 公司的    茂煉  轉 債將於到期日        全部由   公司
                        贖 回」  , 侵害   轉 債持有人     依 據 「 茂煉   轉 債 募集   說明書    」 所享有的     轉換  為公
                        司股票的權利。        部 分 轉 債持有人要       求 茂煉   公司  賠 償不能    轉 股的   損失  。本  案
                        之後在證券監管         機構  、發行人的大股          東  (  中國  石 油  化 工  股份有  限  公司,

                        600028  ,S.H.)   等多  方努力之下,   轉債持有人與發行人           達成和   解。


                        (三)公司債券發行保障措施


                          1.   募集資金用途的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僅關係到發行人是                     否 能 夠實現募集      資金的    目 的,
                        更關  乎  公司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               實現   以及公司債券市場交易             秩 序  的 安

                        全 。 因此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                  籌集  的資金必須用於         核准  的用
                                                             118
                        途 ,不得用於      彌補  虧損   和非生產性支出          ,以保    障 相 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不被  侵 犯 。 同時   ,對公開發行債券所           募集   的資金用    途 加 以 嚴格    的 限制  ,也
                        和公司債券的債權證券的本              質 屬性使然,       否 則將  導 致 公司債券持有人與公
                        司股  東身分與     責任  的混淆   ,也   導致公司資本       狀況  出現混淆     。


                          2.   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限制

                                                                                         119  :
                            發行人
                                                   凡有下
                                                          列情
                                  再次
                                       發行公司債券
                                                                             再次
                                                                                 公開發行
                                                              形之一的,不得
                            (1)   前一  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尚未募    足;
                            (2)   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              他 債務有    違 約 或  延  遲 支付本息的事
                                實,仍處於      繼續  狀態  ;
                            (3)   違反證券法規定,       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            募資金的用      途。


                        118  公司一般以其法定公    積 金  彌補  以前年  度  虧 ,公司的法定公   積  金不  足  以 彌補  以前年  度 虧損
                         的,在提取法定公       積 金之前,   應 當 先 用當年利潤    彌補虧損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第   16  條。
                        11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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