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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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煉 公司公 告 決定 「未回售 予 公司的 茂煉 轉 債將於到期日 全部由 公司
贖 回」 , 侵害 轉 債持有人 依 據 「 茂煉 轉 債 募集 說明書 」 所享有的 轉換 為公
司股票的權利。 部 分 轉 債持有人要 求 茂煉 公司 賠 償不能 轉 股的 損失 。本 案
之後在證券監管 機構 、發行人的大股 東 ( 中國 石 油 化 工 股份有 限 公司,
600028 ,S.H.) 等多 方努力之下, 轉債持有人與發行人 達成和 解。
(三)公司債券發行保障措施
1. 募集資金用途的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僅關係到發行人是 否 能 夠實現募集 資金的 目 的,
更關 乎 公司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 實現 以及公司債券市場交易 秩 序 的 安
全 。 因此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 籌集 的資金必須用於 核准 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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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不得用於 彌補 虧損 和非生產性支出 ,以保 障 相 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不被 侵 犯 。 同時 ,對公開發行債券所 募集 的資金用 途 加 以 嚴格 的 限制 ,也
和公司債券的債權證券的本 質 屬性使然, 否 則將 導 致 公司債券持有人與公
司股 東身分與 責任 的混淆 ,也 導致公司資本 狀況 出現混淆 。
2. 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限制
119 :
發行人
凡有下
列情
再次
發行公司債券
再次
公開發行
形之一的,不得
(1) 前一 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尚未募 足;
(2) 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 他 債務有 違 約 或 延 遲 支付本息的事
實,仍處於 繼續 狀態 ;
(3) 違反證券法規定, 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 募資金的用 途。
118 公司一般以其法定公 積 金 彌補 以前年 度 虧 ,公司的法定公 積 金不 足 以 彌補 以前年 度 虧損
的,在提取法定公 積 金之前, 應 當 先 用當年利潤 彌補虧損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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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