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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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 應當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 之日 起 6 個月內發行股票; 超過 6 個月未 發
行的, 核准 檔失效,須 重新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 後方可 發行。
(五)創業板 IPO 的資訊披露
由 於 創 業 板 的 高 風 險性, 因此創 業 板 IPO 的資 訊披露 就 顯 得更為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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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該《 辦 法》規定 ,發行人 應 當 按照 中國證監 會 的有關規定 編 制 和 披
應
,發行人
露招 股說明書。 同時 擬 在 創 業 板 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 當在 招 股說明書 顯 要 位置 的投資 作如下提示: 風 險。 創
較高
「 本 次 股票發行後
業 板 公司具有業
點 ,投資
者應充
分 瞭 解創
業 板 市場的投資
較 大的市場 風 險。投資 績 不 穩 定、經 營 風 險 高 、 退 市 風 險大等特 風 險及本公司所 者 面 臨
披
露的風險因素 ,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
此外 ,發行人及其 全體 董 事、監事和 高級 管理人 員應 當在 招 股說明書
上 簽 名、 蓋 章 ,保證 招 股說明書內容 真 實 、 準 確、 完整 。保 薦 人及其保 薦
代表人 應 當對 招 股說明書的 真 實 性、 準 確性、 完整 性 進 行 核查 ,並在 核查
意見上 簽 名、 蓋 章 。發行人的 控 股股 東 、 實際 控 制 人 應 當對 招 股說明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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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確 認意見,並 簽名、 蓋章 。
同時 資 ,在發行人 ,並 應 於 預先 披露 的招股說明書 ( ( 申 報 稿 中不得 的明 顯位置 聲 明:
申報稿)
包含有股票發
股說明書
預先
的
披露
招
行
)
價格
訊
申報稿)
「本公司的發行
之用。投資
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 申請 尚未得到中國證監 ,僅 供預先 會核准 披露 。本 招股說明書 者應 ( 當以 正 式公 不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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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 依據。 」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 會 報送 的發行 申請 檔有 虛假 記載、 誤 導 性 陳 述或 重
大 遺 漏 的,發行人不 符 合發行條件以 欺 騙 手 段 騙 取發行 核准者 ,發行人以
不 正 當 手 段 干擾 中國證監 會 及其發行 審核委員會審核工 作 者 ,發行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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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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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41 條。
105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45 條。